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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稿】對今日TRF受害聯盟刊登有關銀行辦理TRF商品業務監理作為之說明

2017-06-16
對於「TRF受害聯盟」於106年6月16日刊登有關銀行辦理TRF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之監理作為,金管會說明如下:
一、 銀行銷售TRF商品獲利與損失:
(一) 近年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主要獲利源自人民幣TRF商品,因人民幣於103年以前呈現穩定升值且市場普遍看升人民幣,故客戶與銀行辦理人民幣TRF商品交易,雙方均有獲利。惟自103年初起,人民幣無預期貶值,客戶交易結算損失及暴險提高,爭議案件隨之衍生。
(二) 銀行辦理人民幣TRF商品交易主要獲利來源,為拋補避險交易之上手銀行所給付之權利金收入,扣除銀行給付客戶權利金後所得之權利金收入淨額。權利金收入淨額為銀行於交易中所獲得之價差,而此交易所得需得以平衡銀行辦理人民幣TRF商品業務相關風險及成本,包括客戶信用風險、市場風險、作業風險、流動性風險及其產生之成本。
(三) 為控管銀行辦理人民幣TRF商品情形,金管會調查統計銀行自103年1月起辦理人民幣TRF商品交易資訊;金管會曾對外說明之銀行獲利新臺幣(下同)131億元,即為銀行自103年1月起辦理人民幣TRF商品之獲利,但不包括101年度、102年度銀行獲利數據。
(四) 經調查,截至106年4月底,銀行針對人民幣TRF交易,已提列備抵損失加計已轉銷損失共計160億元,如超過預期,銀行將再增提備抵損失,銀行辦理人民幣TRF業務可能無獲利,甚至可能造成虧損。
二、 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之缺失核處:
(一) 銀行針對103年度裁處案件所發現檢查缺失已改善、內部作業程序已調整符合規定後,即得依規定繼續辦理避險或非避險TRF交易。惟嗣後經金融檢查或依新事證發現銀行仍有未落實執行內部作業程序或有違反相關規定情事,金管會爰再依檢查發現之缺失及客觀事實據以作成停止辦理部分業務、罰鍰或糾正等處分,如有涉及刑法規定案件,亦已將相關卷證資料移送司法單位進行偵辦。
(二) 銀行針對金融檢查之缺失,應本於業務健全經營及法令遵循,立即予以檢討改善。金管會亦依據檢查缺失結果、缺失改善情形及違失情節輕重予以核處。故金管會透過日常監理、金融檢查與行政處分等措施,一直持續監理銀行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
三、 TRF商品之交易條件資訊揭露:
(一) 客戶與銀行辦理TRF交易,自銀行所收取之權利金金額,為商品交易條件之一,係由銀行與客戶雙方議訂確認,而且銀行應依規定向客戶充分揭露交易條件內容。
(二) 針對銀行辦理TRF商品之交易價格(權利金)不透明部分,金管會已依金融檢查結果持續要求銀行強化商品資訊揭露,強化商品交易資訊透明與保障客戶權益。
此外,金管會近期已積極持續協助「TRF受害聯盟」、「TRF自救會」等團體,針對TRF商品爭議個案召開多次會議計達80場次,由客戶與銀行進行協商,並請銀行儘速處理爭議、協助客戶正常營運及促使銀行與客戶透過調處、仲裁處理爭議。
聯絡單位:銀行局外國銀行組
聯絡電話:8968-9783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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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17-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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