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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決定

上列訴願人因檢舉事件,不服本會保險局109年3月13日保局(產)字第1090131293號書函、109年3月18日保局(產)字第 10901311191號書函、109年4月7日保局(產)字第1090132277號函 、109年4月16日保局(產)字第10901322091號書函、109年5月12日保局(產)字第1090136603號書函、109年5月25日保局(產)字第 1090137622號函(下稱該6函)、本會證券期貨局109年4月24日證期(發)字第1090340051號書函等(下與保險局上開函示稱該7函) ,提起訴願,本會決定如下:

2021-03-09
發布單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訴願決定書(案號:10900007)
金管訴字第 1090193072 號

上列訴願人因檢舉事件,不服本會保險局109年3月13日保局(產)字第1090131293號書函、109年3月18日保局(產)字第 10901311191號書函、109年4月7日保局(產)字第1090132277號函 、109年4月16日保局(產)字第10901322091號書函、109年5月12日保局(產)字第1090136603號書函、109年5月25日保局(產)字第 1090137622號函(下稱該6函)、本會證券期貨局109年4月24日證期(發)字第1090340051號書函等(下與保險局上開函示稱該7函) ,提起訴願,本會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提起訴願。次按訴願法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 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復按 「官署所為單純的事實敘述或理由說明,並非對人民之請求有所准駁,既不因該項敘述或說明而生法律上之效果,非訴願法上之行政處分,人民對之提起訴願,自非法之所許」, 改制前行政法院62年裁字第41號判例可資參照。又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依訴願法第77條第8款規定,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另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判字第2124號判決意旨:「法令若未賦予人民申請權,人民聲請(申請)、陳情或檢舉僅係促請行政機關考量是否為其請求之行為,無論行政機關之答覆如何,對於該提出請求的人而言,均不生何種法律效果,非行政處分,亦不直接影響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即不得對該答覆提起撤銷訴訟或課予義務訴訟。」
二、訴願人向本會保險局檢舉○○○○○○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涉有不當得利、違反保險相關法令及證券交易法 相關規定,本會保險局以109年3月13日保局(產)字第 1090131293號書函等6函回復訴願人,請渠提供進一步事證憑辦,該局當依行政程序處理。至其指稱第一產險涉違反證券交易法相關規定部分,經本會保險局函請本會證券期貨局卓處,該局109年4月24日證期(發)字第1090340051號書函復 訴願人,其所陳事項該局已錄案,並依行政程序辦理。訴願人對該7函內容不服,認本會保險局等涉有未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而提起訴願。
三、查本會保險局及證券期貨局該7函所為之回復,其性質屬回復訴願人陳情案件之公務文書,內容僅為單純之事實敘述, 並非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亦無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非屬訴願法所稱之行政處分。是故,訴願人針對非行政處分提起訴願,揆諸首揭規定,於法不合,應不受理。
據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爰依訴願法第77條第8款決定如 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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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1-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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