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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決定

上列訴願人因考績事件,不服本會證券期貨局107年3月19日證期(人)字第1070307124號考績(成)通知書、108年2月20日證期人字第1080304388號考績(成)通知書及109年1月20日薪資系統自動寄發員工薪資單之108年考績獎金等,提起訴願,本會決定如 下:

2021-03-08
發布單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訴願決定書(案號:10900002)
金管訴字第10901915822號

上列訴願人因考績事件,不服本會證券期貨局107年3月19日證期(人)字第1070307124號考績(成)通知書、108年2月20日證期人字第1080304388號考績(成)通知書及109年1月20日薪資系統自動寄發員工薪資單之108年考績獎金等,提起訴願,本會決定如 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同法第77條第8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ㄧ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一、......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是人民認機關之行政處分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而欲請求救濟者,如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時,即不得依訴願法之規定提起訴願。另按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1 條規定:「為保障公務人員之權益,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同法第 4 條第1項規定:「公務人員權益之救濟,依本法所定復審、申訴、再申訴之程序行之。」爰有關公務人員權益之救濟,公務人員保障法已有規定者,自應優先適用而無另適用他法之餘地。
二、訴願人為本會證券期貨局薦任科員,不服該局107年3月19日證期(人)字第1070307124號考績(成)通知書、108年2月20日證期人字第1080304388號考績(成)通知書核定其106年、107年年終考績考列乙等,及109年1月20日薪資系統自動寄發之108年考績獎金入帳電子郵件通知其108年年終考績等次為乙等,爰於109年1月22日向本會提起訴願,請求:(一)撤銷上開通知書,重新核定106年、107年、108年年終考績考列甲等,並歸還三年考績獎金差額新臺幣99,831元;(二)提供員工免受霸凌侵犯之職場,使其安心投入工作。
三、查訴願人為本會證券期貨局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有關權益之保障,適用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規定。且該局107年3月19日證期(人)字第1070307124號考績(成)通知書、108年2月20日證期人字第1080304388號考績(成)通知書及109年1月20日薪資系統電子郵件寄發員工薪資單之108年考績獎金入帳通知(含訴願人提起訴願後補陳其108年年終考績(成)通知書),訴願人如有不服,應依公務人員保障法循規定請求救濟,尚不得提起訴願。本件訴願人請求考績重新評定為甲等及依新評定給予考績獎金之差額係屬考績評定之爭議等,其請求均非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另訴願人已於109年1月30日向本會證券期貨局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復審及申訴,爰其提起訴願尚非救濟管道之誤用。訴願人所提起之本件訴願,揆諸首揭規定,於法不合,應不受理。
據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爰依訴願法第77條第8款決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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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1-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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