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決定
上列訴願人因保險事件,不服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以下稱評議中心)108年評字第739號、108年評字第1070號評議決定,提起訴願,本會決定如下:
2021-03-02
發布單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訴願決定書(案號:10800002)
金管訴字第10901902191號
上列訴願人因保險事件,不服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以下稱評議中心)108年評字第739號、108年評字第1070號評議決定,提起訴願,本會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 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提起訴願。次按訴願法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又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依訴願法第77條第8款規定,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二、案緣訴願人陳稱,其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銀行)之推介下,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人壽)投保系爭2張保險契約,惟於投保時首期保費應有新臺幣300萬元上限,○○人壽超收涉及詐欺及違反投資型保險資訊揭露應遵循事項云云,於108年5月6日就其 與○○人壽之保險爭議事件向評議中心申請評議。訴願人復就與○○銀行間之業務招攬爭議,於108年6月16日提出評議申請。均經評議中心評議委員會於108年9月20日第41次會議 併案作成108年評字第739號、108年評字第1070號評議決定 「尚難為有利申請人之認定」。訴願人不服評議中心上開評議決定,陳稱評議中心評議書未細查分析有利訴願人之事證,故意疏漏其意見等情,於108年11月8日向本會提起訴願。
三、查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5條、第13條及第14條規定,評議中心為財團法人,並非行政機關,其處理金融消費者與金融服務業間因商品或服務所生之民事爭議,非屬委託行使公權力之關係,亦非行政行為。本件訴願人所不服之評議中心108年評字第739號、108年評字第1070號評議書,非行政機關本於行政權之行使而對訴願人權益產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自非訴願法所稱之行政處分。是故,訴願人請求非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訴願人所提起之本件訴願,揆諸 首揭規定,於法不合,應不受理。
據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爰依訴願法第77條第8款決定如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 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提起訴願。次按訴願法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又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依訴願法第77條第8款規定,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二、案緣訴願人陳稱,其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銀行)之推介下,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人壽)投保系爭2張保險契約,惟於投保時首期保費應有新臺幣300萬元上限,○○人壽超收涉及詐欺及違反投資型保險資訊揭露應遵循事項云云,於108年5月6日就其 與○○人壽之保險爭議事件向評議中心申請評議。訴願人復就與○○銀行間之業務招攬爭議,於108年6月16日提出評議申請。均經評議中心評議委員會於108年9月20日第41次會議 併案作成108年評字第739號、108年評字第1070號評議決定 「尚難為有利申請人之認定」。訴願人不服評議中心上開評議決定,陳稱評議中心評議書未細查分析有利訴願人之事證,故意疏漏其意見等情,於108年11月8日向本會提起訴願。
三、查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5條、第13條及第14條規定,評議中心為財團法人,並非行政機關,其處理金融消費者與金融服務業間因商品或服務所生之民事爭議,非屬委託行使公權力之關係,亦非行政行為。本件訴願人所不服之評議中心108年評字第739號、108年評字第1070號評議書,非行政機關本於行政權之行使而對訴願人權益產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自非訴願法所稱之行政處分。是故,訴願人請求非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訴願人所提起之本件訴願,揆諸 首揭規定,於法不合,應不受理。
據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爰依訴願法第77條第8款決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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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日期: 2021-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