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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決定

上列訴願人因檢舉事件,不服本會保險局109年6月19日保局(產)字第10901391011號書函、109年8月31日保局(產)字第 1090140375號(訴願書繕為1090140373號)書函及本會證券期貨局109年7月15日證期(發)字第1090348290號書函及應作為而不作為,提起訴願,本會決定如下:

2021-04-27
發布單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訴願決定書(案號:10900009)
金管訴字第11001910322號

上列訴願人因檢舉事件,不服本會保險局109年6月19日保局(產)字第10901391011號書函、109年8月31日保局(產)字第 1090140375號(訴願書繕為1090140373號)書函及本會證券期貨局109年7月15日證期(發)字第1090348290號書函及應作為而不作為,提起訴願,本會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本文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復按「行政機關所為單純的事實敘述或理由說明, 並非對人民之請求有所准駁,既不因該項敘述或說明而生法律上之效果,非訴願法上之行政處分,人民對之提起訴願, 自非法之所許」,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157號判決可 資參照。又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 之事項提起訴願者,依訴願法第77條第8款規定,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二、次按訴願法第2條第1項規定:「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 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得提起訴願」,依本條項提起訴願者, 須以人民依法申請之案件為前提,如非依法申請之案件,即無提起訴願之餘地。而所稱「應作為而不作為」係指行政機關對於人民之申請負有法定作為義務,卻違反此一作為義務 而言。亦即人民須有請求行政機關作成授益行政處分之法令上依據,始為該當。若法令僅係規定行政機關之職權行使, 而非賦予人民有請求行政機關為行政處分之公法上權利,則人民請求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性質上僅係促使行政機關 發動職權,而屬建議、舉發之性質,並非屬於「依法申請之案件」。
三、緣訴願人於109年5月27日以檢舉信向本會保險局檢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產險)涉有違反保險法及證券交易法等相關規定,且認為本會所屬公務員處理其前檢舉案件亦涉有違失等情事。經本會保險局以109年6月19日保局(產)字第10901391011號書函、109年8月31日保局(產)字第1090140375號書函回復略以,該局就訴願人歷次檢舉事項,業依行政程序查處,並多次回復在案,除將訴願 人檢具○○產險涉違反證券交易法相關規定部分,移請本會證券期貨局依職權處理外,並同時敘明訴願人如仍認○○產險有違失或其他疑慮,請再提供進一步具體事證,該局將另依行政程序處理;又就上述訴願人主張○○產險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相關事項,本會證券期貨局於109年7月15日以該局證期(發)字第1090348290號書函復訴願人略以,該局已依行政程序辦理其檢舉事項,並無訴願人所指涉違反行政程序法、公務員法及刑法等相關法令之情事。訴願人不服前揭本會保險局及證券期貨局函復,認為本會保險局及證券期貨局就其檢舉事項未為處置,爰提起訴願,並請求本會保險局及證券期貨局對○○產險等依法究責。 
四、查訴願人所不服之前揭本會保險局及證券期貨局書函,係上開2局就訴願人所為檢舉之查處情形函復,性質核屬單純之事實敘述或理由說明,並非對訴願人權益有所影響,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自非訴願法第1條所稱之行政處分。
五、次查訴願人提起訴願目的係為要求本會保險局、證券期貨局對於○○產險等依法究責,惟訴願人據以檢舉之法令並未賦予訴願人得向主管機關申請上述事項之權利,而屬建議、舉發之性質,故本會保險局、證券期貨局並無依人民申請作成特定行政處置之義務。是故,本案與訴願法第2條第1項規定之「依法申請之案件」有別,亦無該條項所稱「應作為而不作為」之情形。
據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爰依訴願法第77條第8款決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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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1-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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