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內容區塊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Logo

訴願決定

上列訴願人因檢舉事件,不服本會保險局110年2月22日保局(產)字第1100131670號函及110年3月3日保局(產)字第1100132497號函(下稱該2函)及應作為而不作為,提起訴願,本會決定如下:

2021-04-27
發布單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訴願決定書(案號:11000005)
金管訴字第11001918954號

上列訴願人因檢舉事件,不服本會保險局110年2月22日保局(產)字第1100131670號函及110年3月3日保局(產)字第1100132497號函(下稱該2函)及應作為而不作為,提起訴願,本會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78條規定:「分別提起之數宗訴願係基於同一或同種類之事實上或法律上之原因者,受理訴願機關得合併審議,並得合併決定。」,訴願人先後不服本會保險局該2函及認有應作為而不作為情形,分別提起訴願,因該2宗訴願係基於同一事實上及法律上之原因,爰依上開規定予以合併審議及決定,合先敘明。
二,次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本文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復按「行政機關所為單純的事實敘述或理由說明,並非對人民之請求有所准駁,既不因該項敘述或說明而生法律上之效果,非訴願法上之行政處分,人民對之提起訴願,自非法之所許」,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157號判決可資參照。又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依訴願法第77條第8款規定,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三,復按訴願法第2條第1項規定:「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得提起訴願」,依本條項提起訴願者,須以人民依法申請之案件為前提,如非依法申請之案件,即無提起訴願之餘地。而所稱「應作為而不作為」係指行政機關對於人民之申請負有法定作為義務,卻違反此一作為義務而言。亦即人民須有請求行政機關作成授益行政處分之法令上依據,始為該當。若法令僅係規定行政機關之職權行使,而非賦予人民有請求行政機關為行政處分之公法上權利,則人民請求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性質上僅係促使行政機關發動職權,而屬建議、舉發之性質,並非屬於「依法申請之案件」。
四,緣訴願人向本會保險局檢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涉有違反保險法及證券交易法等相關規定。經本會保險局以該2函回復訴願人,該局就其歷次檢舉事項,業依行政程序查處,多次回復在案,並同時敘明訴願人如仍認○○○○有違失或其他疑慮,請再提供進一步具體事證。訴願人對該2函內容不服,認為本會保險局就其檢舉事項未為處置,侵害其領取檢舉獎金之權利,爰提起訴願。
五,查本會保險局該2函所為檢舉查處情形之函復,性質核屬單純之事實敘述或理由說明,並非對訴願人權益有所影響,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自非訴願法第1條所稱之行政處分。況檢舉獎金係由本會依職權核發,並非屬於訴願法第2條第1項規定「依法申請之案件」,且訴願人未符合領取檢舉獎金之條件。綜上,訴願人之請求如屬與○○○○間之私權爭議,宜循民事紛爭解決機制處理,而非循行政救濟途徑,併予敘明。據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爰依訴願法第77條第8款決定如主文。
  • 瀏覽人次: 1514
  • 更新日期: 2021-09-23
回到最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