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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決定

上列訴願人因檢舉事件,不服本會保險局109年8月18日保局(產)字第1090425935號、109年10月6日保局(產)字第1090427715號及110年3月25日保局(政)字第1100415980號電子郵件(下稱該3電子郵件),提起訴願,本會決定如下:

2021-09-22
發布單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訴願決定書(案號:11000008)
金管訴字第11001949223號

上列訴願人因檢舉事件,不服本會保險局109年8月18日保局(產)字第1090425935號、109年10月6日保局(產)字第1090427715號及110年3月25日保局(政)字第1100415980號電子郵件(下稱該3電子郵件),提起訴願,本會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本文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復按「行政機關所為單純的事實敘述或理由說明,並非對人民之請求有所准駁,既不因該項敘述或說明而生法律上之效果,非訴願法上之行政處分,人民對之提起訴願,自非法之所許」,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157號判決可資參照。又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依訴願法第77條第8款規定,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二、緣訴願人經由本會保險局民意信箱及廉政信箱於109年8月3日、109年8月29日及110年2月22日向本會保險局檢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辦理其保單續保案件涉有違反保險法等相關規定。經本會保險局以該3電子郵件回復訴願人:○○○○查告之保單續保條款與爭議處理情形,以及該局就其檢舉事項已為查處並回復在案等。訴願人對該3電子郵件內容不服,及認為上開電子郵件未有救濟教示條款,致其訴願權益受損,並請頒發檢舉獎金,爰提起訴願。
三、查本會保險局該3電子郵件所為檢舉查處情形之回復,性質核屬單純之事實敘述或理由說明,並非對訴願人權益有所影響,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自非訴願法第1條所稱之行政處分。況訴願人所稱檢舉事由,經本會保險局審認因事證不足未足資裁罰,尚難謂訴願人符合領取檢舉獎金之條件。
四、綜上,訴願人之請求如屬與○○○○間之私權爭議,宜循民事紛爭解決機制處理,而非循行政救濟途徑,併予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爰依訴願法第77條第8款決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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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1-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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