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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決定

上列訴願人因「○○標普500波動率短期期貨ER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清算事件,不服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110年4月29日臺證上一字第1100007678號函,提起訴願,本會決定如下:

2022-05-31
發布單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訴願決定書(案號:11100003)
金管訴字第11101929584號

上列訴願人因「○○標普500波動率短期期貨ER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清算事件,不服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110年4月29日臺證上一字第1100007678號函,提起訴願,本會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本文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又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依訴願法第77條第8款規定,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二、緣○○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投信)募集發行之「○○標普500波動率短期期貨ER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以下簡稱系爭ETF)於110年4月23日已達清算標準,經本會110年4月27日金管證期字第1100341179號函同意終止系爭ETF之期貨信託契約,復經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交所)依○○投信申請,以110年4月29日臺證上一字第1100007678號函,同意終止有價證券上市契約。訴願人不服上開本會110年4月27日函及證交所同年月29日函,於111年3月8日經由本會證券期貨局(以下簡稱證期局)向本會提起訴願,其中不服本會110年4月27日函部分,業經證期局移由行政院受理,另該局復於111年4月8日就證交所110年4月29日函部分答辯到會。
三、查證交所係依我國證券交易法及公司法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且系爭ETF之上市契約,乃證交所與○○投信間所定私法契約,證交所以110年4月29日函終止雙方原簽署之上市契約,係因私法契約所為之意思表示,應屬私法行為,並無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基於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自非行政處分。是故,本件訴願人遽向本會提起訴願,揆諸首揭規定,於法不合,應不受理。
據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爰依訴願法第77條第8款決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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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2-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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