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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決定

上列訴願人因基金交易事件,不服本會證券期貨局111年10月18日證期(期)字第1110359548號書函,提起訴願,本會決定如下:

2023-03-17
發布單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訴願決定書(案號:11100110)
金管訴字第1110154200號

上列訴願人因基金交易事件,不服本會證券期貨局111年10月18日證期(期)字第1110359548號書函,提起訴願,本會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本文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復按「行政機關所為單純的事實敘述或理由說明,並非對人民之請求有所准駁,既不因該項敘述或說明而生法律上之效果,非訴願法上之行政處分,人民對之提起訴願,自非法之所許」,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157號判決可資參照。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依訴願法第77條第8款規定,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二、按○○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投信)募集發行「○○標普高盛原油ER單日正向2倍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下稱系爭ETF)業於109年11月13日終止上市,並於109年12月8日完成下市清算相關程序,不再存續。訴願人因系爭ETF之相關問題,於111年9月起陸續向本會證券期貨局(下稱證期局)陳情,經證期局以111年10月18日證期(期)字第1110359548號書函回復訴願人,關於系爭ETF操作不當、資產短報與公告不實一節,該局已依行政程序辦理;並就訴願人請求召開受益人會議等事項,因系爭ETF業已下市,且屬訴願人與○○投信間之民事爭議,爰提供洽詢管道協助處理。訴願人對上開書函內容不服,爰提起訴願,並於112年1月11日補充理由到會。
三、查上開證期局111年10月18日書函,係對訴願人所為陳情之回復並提供相關資訊,性質核屬單純之事實敘述或理由說明,並非對訴願人權益有所影響,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自非訴願法第1條所稱之行政處分。訴願人對之提起訴願,於法不合。
四、至訴願人之請求如屬其與○○投信間之民事爭議,宜循民事紛爭解決機制處理,併予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爰依訴願法第77條第8款決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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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3-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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