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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決定

上列訴願人因基金交易事件,提起訴願,本會決定如下:

2023-05-05
發布單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訴願決定書(案號:11200005)
金管訴字第11201923813號

上列訴願人因基金交易事件,提起訴願,本會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56條第1項規定:「訴願應具訴願書,載明左列事項,由訴願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三、原行政處分機關。……六、收受或知悉行政處分之年、月、日。七、受理訴願之機關。……」第2項規定:「訴願應附原行政處分書影本。」第3項規定:「依第2條第1項規定提起訴願者,第1項第3款、第6款所列事項,載明應為行政處分之機關、提出申請之年、月、日,並附原申請書之影本及受理申請機關收受證明。」
二、次按訴願法第62條規定:「受理訴願機關認為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訴願人於20日內補正。」第77條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一、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三、復按訴願法第47條第3項規定:「訴願文書之送達,除前2項規定外,準用行政訴訟法第67條至第69條、第71條至第83條之規定。」行政訴訟法第71條第1項本文規定:「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行之。」第72條第1項規定:「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機關所在地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願代為收受而居住於同一住宅之主人。」
四、查訴願人因基金交易事件,不服本會111年11月14日金管證期字第1110149787號書函,前以111年11月25日訴願書提起訴願,刻由行政院審議中。惟本件訴願人112年1月9日補充訴願理由書,所記載之原處分機關、發文日期及文號為本會證券期貨局111年11月24日證期(期)字第1110368961號,但未附公文影本。因本會查無上開本會證券期貨局公文,爰以本會112年2月14日金管訴字第1120132018號函(下稱本會112年2月14日函)請訴願人於文到之次日起20日內,補正說明所不服之公文並檢附影本到會。
五、次查本會112年2月14日函經按訴願補充理由書所載地址郵務送達,已於112年2月15日送達訴願人,有中華郵政全球資訊網之國內快捷/掛號/包裹查詢頁面,及與訴願人同址之○姓民眾(經電洽訴願人表示為其配偶)在收件人簽章欄位簽名之屏東郵局郵務股傳真查詢國內各類掛號郵件查單在卷可稽。
六、茲以訴願人112年1月9日補充訴願理由書所記載之原處分機關、發文日期及文號,與刻由行政院審議中案件之訴願標的並不相同,應認非屬補充訴願理由,而係另案提起訴願案件。復查訴願人迄未依本會112年2月14日函補正說明所不服之公文並檢附影本到會,顯已逾訴願法第62條所定20日之期間,致訴願標的不明,自無從審理,所提訴願於法不合,應不受理。
據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爰依訴願法第77條第1款後段決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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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3-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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