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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決定

上列訴願人因基金交易事件,不服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111年11月17日證保法字第1110004706號書函及請求本會命該中心啟動民事團體訴訟,提起訴願,本會決定如下:

2023-05-05
發布單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訴願決定書(案號:11100111)
金管訴字第11201923818號

上列訴願人因基金交易事件,不服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111年11月17日證保法字第1110004706號書函及請求本會命該中心啟動民事團體訴訟,提起訴願,本會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本文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依訴願法第77條第8款規定,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二、緣訴願人因「○○標普高盛原油ER單日正向2倍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事件,向本會證券期貨局(下稱證期局)請願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下稱投保中心)應向司法機關提起民事團體訴訟等事宜,經證期局請投保中心卓處逕復。嗣投保中心以111年11月17日證保法字第1110004706號書函(下稱111年11月17日書函)回復訴願人,依目前資料該中心尚難確認相關不法情節,訴願人得檢附具體事證,向司法機關以書面告發。訴願人對投保中心111年11月17日書函不服及請求本會命投保中心啟動民事團體訴訟,爰提起訴願,並於112年2月7日補充理由到會。
三、查投保中心係依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設立之財團法人保護機構,提供投資人證券及期貨相關法令諮詢、申訴服務、買賣有價證券或期貨等民事爭議調處及為投資人提起團體訴訟或仲裁求償相關之業務,其組織型態屬私法人性質之財團法人,亦未受行政委託行使公權力,並非行政機關,投保中心111年11月17日書函自非訴願法第1條所稱之行政處分。訴願人對之提起訴願,於法不合。又訴願人請求本會命該中心啟動民事團體訴訟一節,非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對之提起訴願,於法不合。
四、至訴願人之請求因屬其與○○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之民事爭議,宜循民事紛爭解決機制處理,併予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爰依訴願法第77條第8款決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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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3-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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