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決定
上列訴願人因陳情事件,不服本會保險局113年3月13日保局(壽)字第1130413635號書函,提起訴願,本會決定如下:
2024-12-16
發布單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訴願決定書(案號:11300015)
金管訴字第11301972698號
上列訴願人因陳情事件,不服本會保險局113年3月13日保局(壽)字第1130413635號書函,提起訴願,本會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本文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復按行政機關所為單純的事實敘述或理由說明,並非對人民之請求有所准駁,既不因該項敘述或說明而生法律上之效果,非訴願法上之行政處分,人民對之提起訴願,自非法之所許,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157號判決可資參照。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依訴願法第77條第8款規定,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二、緣訴願人於97年6月30日以自己為要保人,○○○君為被保險人,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人壽)投保「世紀經典變額萬能終身壽險B型」(下稱該保單),因其指稱該保單之招攬業務員○○○君未通過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下稱保發中心)所辦理「投資型保險商品業務員資格測驗」,不具投資型保險商品之招攬資格,卻由另一業務員○○○君為掛名招攬,自109年起陸續向本會保險局陳情,迭經該局答覆在案。嗣訴願人以113年2月22日申訴函,再指稱○○○○人壽公文說謊作假,與保發中心測驗紀錄不同等,經本會保險局以113年3月13日保局(壽)字第1130413635號書函回復略以,若對於個別業務員之登錄資格有疑義,可逕向有關公會或所屬公司查詢。訴願人對上開113年3月13日書函不服,爰提起訴願。
三、查上開113年3月13日書函,係本會保險局對訴願人所為陳情之回復,性質核屬單純之事實敘述或理由說明,並非對訴願人權益有所影響,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自非訴願法第3條第1項所稱之行政處分。訴願人對之提起訴願,揆諸首揭規定,程序顯有不合,應不受理。
四、至訴願人請求本會保險局派員調查及予以撤照處分等節,參酌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裁字第133號裁定意旨,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對保險業務員進行管理,係為維護保險市場公平、公開,惟並未賦予人民有請求主管機關調查及處罰保險公司之公法上請求權。另訴願人請求○○○○人壽賠償其財務與精神損失新臺幣5百萬元一節,訴願人如有具體事證,需以民事爭訟程序以求解決,併予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爰依訴願法第77條第8款決定如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本文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復按行政機關所為單純的事實敘述或理由說明,並非對人民之請求有所准駁,既不因該項敘述或說明而生法律上之效果,非訴願法上之行政處分,人民對之提起訴願,自非法之所許,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157號判決可資參照。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依訴願法第77條第8款規定,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二、緣訴願人於97年6月30日以自己為要保人,○○○君為被保險人,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人壽)投保「世紀經典變額萬能終身壽險B型」(下稱該保單),因其指稱該保單之招攬業務員○○○君未通過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下稱保發中心)所辦理「投資型保險商品業務員資格測驗」,不具投資型保險商品之招攬資格,卻由另一業務員○○○君為掛名招攬,自109年起陸續向本會保險局陳情,迭經該局答覆在案。嗣訴願人以113年2月22日申訴函,再指稱○○○○人壽公文說謊作假,與保發中心測驗紀錄不同等,經本會保險局以113年3月13日保局(壽)字第1130413635號書函回復略以,若對於個別業務員之登錄資格有疑義,可逕向有關公會或所屬公司查詢。訴願人對上開113年3月13日書函不服,爰提起訴願。
三、查上開113年3月13日書函,係本會保險局對訴願人所為陳情之回復,性質核屬單純之事實敘述或理由說明,並非對訴願人權益有所影響,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自非訴願法第3條第1項所稱之行政處分。訴願人對之提起訴願,揆諸首揭規定,程序顯有不合,應不受理。
四、至訴願人請求本會保險局派員調查及予以撤照處分等節,參酌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裁字第133號裁定意旨,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對保險業務員進行管理,係為維護保險市場公平、公開,惟並未賦予人民有請求主管機關調查及處罰保險公司之公法上請求權。另訴願人請求○○○○人壽賠償其財務與精神損失新臺幣5百萬元一節,訴願人如有具體事證,需以民事爭訟程序以求解決,併予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爰依訴願法第77條第8款決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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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日期: 2024-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