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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金管會對「證券型代幣發行(Security Token Offering, STO) 相關規範」之說明

2019-06-27
鑒於證券型代幣具有投資性及流動性,視為有價證券,應納入證券交易法規管。經查各國對於STO之發行均要求依現行證券法規辦理,未另訂專法規範,部分國家並鼓勵透過金融監理沙盒進行實驗。金管會經參酌各國規範及案例,研訂我國STO相關規範,除將核定STO為證券交易法之有價證券,並規劃採分級管理,募資金額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含)以下豁免其應依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1項之申報義務,募資金額3,000萬元以上應依「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申請沙盒實驗,實驗成功後依證券交易法規定辦理。
有關豁免募資金額3,000萬元(含)以下申報案件研議規範重點如下:
一、 發行規範:
(一) 資格條件:依我國公司法組織,且非屬上市、上櫃及興櫃之股份有限公司。
(二) 募資對象及限額:僅限專業投資人得參與認購,專業投資人之自然人認購限額為每一STO案不得逾30萬元。
(三) 發行流程:發行人限透過同一平台募資,平台業者應確認發行人符合相關應備條件及編製公開說明書。如係平台業者自行發行STO,應由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複核後始得辦理。
二、 買賣規範:
(一) STO買賣方式:由平台業者申請取得證券自營商執照,對STO進行議價買賣,平台業者為每筆交易之相對方,另為供市場遵循及價格形成,平台業者應本於專業判斷,視市場狀況適時提供合理之參考報價(應採雙邊報價),且僅限單一平台交易。
(二) 交易額度限制:專業投資人之自然人對每一STO案持有餘額不得逾30萬元,另每日每檔STO之交易量不得逾該檔STO之發行量50%。
(三) 其他機制:為達對價格異常波動之STO適時冷卻的效果,將訂有相關價格穩定機制。
三、 STO買賣平台業者:
(一) 資格條件:應取得證券自營商許可證照,最低實收資本額為1億元,營業保證金1,000萬元。
(二) 受理募資額度:單一平台受理之STO豁免案件,其所有發行人募資金額總計不得逾1億元。且單一平台受理第一檔STO交易滿一年後始能再受理第二檔STO之發行。
(三) 辦理STO移轉及保管業務:為維護投資人權益及確保交易資料之保存,平台業者應與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簽約,由平台業者每日傳輸異動資料及餘額明細資料等交易資訊予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以為備份,並由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提供投資人查詢STO餘額服務,以協助各投資人確認其STO交易資訊之正確性。
四、 為控管防制洗錢風險,避免特定犯罪所得以虛擬通貨認購或交易之匿名性風險,並考量以虛擬通貨作為資金來源,相關舉證及查證作業較為困難,故STO之認購及買賣應採實名制,並限由同名銀行帳戶以新臺幣匯出、入款方式辦理。
五、 有關發行、買賣方式及限制暨平台業者之管理規範,將授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另訂之。
金管會表示,為將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納入管理,將先發布證券交易法第6條函令,核定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為證券交易法所稱之有價證券,並於近期辦理證券商設置標準等相關法規之預告程序,法規預告期滿後,將併相關函令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另訂之管理辦法與相關規定發布施行。
證券期貨局  證券發行組
電  話:02-27747126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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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19-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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