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內容區塊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Logo

新聞稿

金融科技發展里程碑-「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條例」草案

2017-01-12

為鼓勵金融科技創新發展,金管會已研提「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條例」草案(如附件1),內容涵蓋金融科技創新實驗之申請、審查、監督及管理、消費者保護相關程序,以及實驗期間法令調整與法律責任排除等內容。日前已與相關部會開會研商,近日將再召集會議,聽取金融業及新創科技業者意見。
行動網路時代興起,科技技術快速變化,金融科技(Fintech)的應用,成為金融產業未來的重要趨勢。2015年英國金融行為監理總署(FCA)提出監理沙盒(Regulatory Sandbox)概念,讓金融相關業者在安全空間測試其金融科技創新產品,之後新加坡、香港、澳洲等亦陸續規劃辦理金融監理沙盒措施。
去(2016)年年底,立法院有多位立委分別提出監理沙盒相關法律修正草案,與金管會協商後,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並已於去年12月19日召開會議審查保險法等8金融業法,並決議於該8法中增訂有關進行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機制之相關條文,提報立法院會前交由黨團協商。
惟為求立法之周延,金管會將以專法方式,研擬「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條例」草案,此為首創以訂定專法方式,建立金融科技實驗機制,提供金融科技研發試作之安全環境,並對金融科技創新實驗予以金融特許業務之法律責任豁免及相關管理規範。其要點如下:
一、擬以創新科技辦理金融業務之金融服務業,以及擬利用資訊、網路或其他科技辦理特許金融業務之非金融服務業,均得適用本條例。
二、定明金融科技創新實驗之申請書件、審查會議、審查項目、審查期間、創新實驗期間及進入創新實驗審查決定等程序。
三、為促使金融科技創新實驗順利進行,定明創新實驗開辦期限、資訊安全、創新實驗監理措施、廢止核准、創新實驗結果等事項。
四、金融科技創新實驗完成後,主管機關得依其創新實驗辦理情形及業務推廣之可行性,檢討相關金融法規;且創新實驗結果審查完成後,辦理人得提出業務經營之申請,受金融法規之規範。
五、為辦理金融科技創新實驗之相關作業,定明主管機關應有專責單位,並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相關辦法。
六、為保障參與實驗者之權益,明定辦理人對參與實驗者之責任,並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規範,辦理人與參與實驗者所生之民事爭議,得由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進行調處。
七、定明主管機關或其他機關得依個案檢視及調整相關金融法令,並排除辦理特許金融業務之刑事及行政責任規定。
八、本條例自公布日後三個月施行。
金管會近日將再就所擬具「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條例」草案邀請金融服務業及新創科技業者一同開會研商。考量金融科技創新型態多元,表達參與意願之業者甚多,爰金管會將以ftie@fsc.gov.tw自2017年1月12日下午3點至18日下午5點止,徵求各界對該條例草案之意見或建議。

附件1:「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條例」草案
附件2:「金融科技創新實驗」簡報

聯絡單位:綜合規劃處
聯絡電話:8968-0086、8968-0081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本會民意電子信箱
 

  • 瀏覽人次: 11607
  • 更新日期: 2017-01-12
回到最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