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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3條附表修正草案已完成預告程序,將於近期發布

2020-05-26
為使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下稱本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之神經障害系列審核基準更為明確,並在未變更保障項目之前提,強化對本保險被害人之保障,並考量醫學常理及實務經驗,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研擬修正本保險給付標準第3條附表,已預告期滿,將於近期發布施行。修正重點如下:
一、 因神經系統體傷形成後,往往導致多重部位發生障害,為避免同一體傷重複請領不同殘廢失能種類項次,並明確相關審定原則、適用範圍及名詞用語,爰整合現行「神經障害」系列審核基準第1點及第4點所定「審定時,應綜合其全部症狀…定其等級」及「中樞神經系統病變產生單一種類時,按其影響部位所定等級定之,惟僅可在中樞神經障害與影響部位障害中,按其中較重者定其等級」之審定原則,並增列於「眼」、「耳」、「鼻」、「口」及「胸腹部臟器」共5種障害系列之審核基準,以茲明確。
二、 為使中樞神經系統及周邊神經之定義明確區別,於神經障害系列審核基準第1點中,新增中樞神經系統之定義。
三、 為客觀評估請求權人外傷性癲癇症狀,且回歸神經障害中依勞動能力與生活活動狀態定其殘廢等級,修正神經障害系列審核基準第5點「外傷性癲癇」障害審定原則。
四、 對於「頭痛」障害之審定,應回歸工作能力以及照護需求作為審核標準,並綜合其全部症狀審定之,修正神經障害系列審核基準第6點「頭痛」障害審定原則。
檢附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3條附表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
聯絡單位:保險局產險監理組
聯絡電話:(02)89680736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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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0-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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