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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違反保險法令裁罰案

2020-07-07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今日對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雄人壽或該公司)作出處分。金管會發現遠雄人壽所屬業務員招攬之保戶,係透過將原投保同業保單解約及辦理保單借款後向該公司投保,且業務員有以不當方法及話術招攬保險,該公司未依保險法令規定落實執行招攬及核保作業,違規事實明確,依保險法核處新臺幣 120萬元罰鍰。
一、裁罰時間:109年7月7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71條之1。
四、違反事實理由:
經查遠雄人壽所屬業務員有以不當方法及話術對保戶進行招攬,且明知保戶所投保保費之資金來源係將原投保同業保單辦理解約及保單借款,卻未確實填寫業務員報告書,且該公司未就保戶財務收入及財產情形詳加查證,以確認該等資訊為真實,並據以評估保險金額、保險費與要保人收入、財務狀況與職業等具相當性,該公司未落實執行招攬及核保作業,核與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9條、金融服務業確保金融商品或服務適合金融消費者辦法第3條、第8條第1項第3款、第9條第1項第2款、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6條第1項第7款第2目、第6目、第7條第1項第4款及第17條規定不符。
五、裁罰結果:核處罰鍰新臺幣120萬元。
六、其他說明事項:金管會呼籲保險業應確實依保險法相關規定辦理,並應強化法令遵循機制,以維護消費者權益及健全公司經營。另提醒消費者於投保時,應充分瞭解所購買的保險商品內容以符合本身之需求,避免以解約等影響原投保保險契約權益,或以保單借款等擴張信用方式投保保險,以確保自身之權益。
聯絡單位:保險局壽險監理組 
聯絡電話:(02)8968-0763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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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0-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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