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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金管會備查信用卡收單機構簽訂「提供網路交易代收代付服務之平台業者」為特約商店之自律規範

2013-03-14

近年網路交易市場持續成長,買賣雙方於交易後,透過獨立第三人協助,先由第三人接受買方交付該交易款項,並逐筆於買方取得商品(或服務)後,才將款項轉付予賣方,以確保交易順利完成之需求,已逐漸提高。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稱金管會)表示,為因應網路交易市場之發展,便利該等「提供網路交易代收代付服務」之第三人,能以更有彈性之作業模式,協助各類型賣方接受以信用卡支付交易款項,爰除現行信用卡收單機構直接簽訂「賣方」為特約商店之模式外,該會已於日前備查銀行公會所研訂之自律規範,故收單機構亦可採簽訂「提供網路交易代收代付服務之平台業者」為特約商店之模式(此模式下,收單機構不需再簽訂個別「賣方」為特約商店),俾利於規模較小型的商店或個人賣方,能藉此接受買方以信用卡支付網路交易之款項。
為強化對該類特殊型態特約商店之管理,並保障買賣雙方之權益,收單機構簽訂「提供網路交易代收代付服務之平台業者」為特約商店時,除須遵循現行金管會及信用卡組織對特約商店之相關規範外,並須遵循銀行公會之自律規範,以透過「收單機構對平台業者」及「平台業者對賣方」之管理,落實對買方權益之保障。重點包括:
一、「網路代收代付平台業者」應建立交易雙方身分認證機制,並須逐筆於「買方」取得商品(或服務)等條件達成後,才將交易款項轉付予「賣方」,且平台業者須就所代收代付之信用卡交易款項,取得銀行十足履約保證或全部交付信託。
二、「網路代收代付平台業者」應要求「賣方」就所銷售之遞延性商品或服務,依各該法規辦理履約保證(含信託),並對「買方」之一切資料負保密義務;另平台業者及「賣方」應依稅法規定開立發票及報稅。
三、「網路代收代付平台業者」應向「買方」揭露該交易之特約商店為平台業者及「賣方」之資訊,且平台業者應建立交易雙方糾紛處理機制;如發生「信用卡消費爭議帳款」之情事,平台業者應負擔特約商店之責任,不得要求買賣雙方自行處理退款事宜。
金管會表示,透過該等自律規範之訂定,收單機構與「網路代收代付平台業者」之合作模式將更多元,並能於網路交易之各類支付方式中,協助提供買賣雙方更便利之信用卡交易環境,及保障買賣雙方之權益。


聯絡單位:銀行局信託票券組
聯絡電話:8968-9773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http://fscmail.fsc.gov.tw/FSC-SPS/SPSB/SPSB01002.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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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13-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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