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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民眾投資境外金融商品應透過合法管道以維自身權益

2014-03-27

金管會表示,未經核准在臺設立據點之金融機構依規定不得於我國境內提供金融服務;民眾如係透過不合法的金融機構進行投資,不僅糾紛多且隱含多種投資風險。金管會表示,透過合法於我國設立之銀行投資金融商品,可透過銀行的說明,充分了解金融商品之風險與性質,並進而投資於符合自身專業、財務能力與風險屬性相當之金融商品。此外,透過合法之金融機構進行投資,將可適用「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之保護,享受公平合理、迅速有效且專業之紛爭解決途徑,更多一層保障。
金管會已多次向金融機構宣導應恪遵相關規定,除不得辦理未經核准之業務外,亦不得協助、介紹或招攬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外國機構在我國境內提供金融服務。金管會已於網站列載國內合法設立之金融機構名單與網址,民眾除可上網搜尋了解之外,倘有發現不肖人士非法銷售境外投資商品,亦歡迎檢具相關具體事證向金管會或檢調單位檢舉,以共同維護市場秩序。

聯絡單位:銀行局外國銀行組
聯絡電話:8968-9793、8968-9798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http://fscmail.fsc.gov.tw/FSC-SPS/SPSB/SPSB01002.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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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14-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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