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草案擬訂進度說明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表示,103年4月2日行政院指示由金管會擔任第三方支付服務專法主管機關後,經重新全盤檢視與調整經濟部所擬草案內容,金管會分別於103年4月29日、4月30日、5月2日及5月12日,邀集相關政府機關、銀行公會、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電子票證發行機構及銀行業者等召開4次研商會議,初步完成專法草案架構及內容之擬訂。
金管會表示,所擬專法名稱為「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草案(下稱本草案),共計6章、55條文,除維持開放線下交易之支付服務(O2O),並就最低實收資本額及儲值限額,保留經濟部版本內容,分別為新臺幣3億元及3萬元外,本草案主要調整內容如下:
一、開放無實質交易基礎之「電子支付帳戶間款項移轉」業務。
二、經營業務項目涉及收受儲值款項與無實質交易基礎之「電子支付帳戶間款項移轉」,或所保管代理收付款項總餘額達一定金額之業者,均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三、開放電子支付機構及電子票證發行機構得相互兼營業務。
四、規範對象除專營之電子支付機構外,亦納入兼營之銀行、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及電子票證發行機構,適用一致規範經營業務,以維護市場秩序與公平競爭。
五、導入銀行協助管理專用存款帳戶運作情形之機制。
六、支付款項運用收益應計提一定比率,回饋使用者及其他主管機關規定用途。
七、要求電子支付機構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
八、納入公會組織協助建立相關自律規範。
本草案針對單純提供代理收付實質交易價金且保管代理收付款項總餘額未達一定金額之業者,規劃排除專法之適用,金管會表示,係基於金融監理重要性及顯著性原則考量,避免對既有無意辦理儲值或帳戶間款項移轉之業者造成過大衝擊與影響,不予納入金融監理範疇,其管理回歸一般商業管理,仍由經濟部依既有管理機制,進行低度管理。至於代理收付款項總餘額之「一定金額」,金管會將通盤考量整體市場發展情形及業者業務需求後,妥適訂定,必要時並將洽商相關政府機關或業者意見。
另參採相關政府機關意見,本草案對於辦理收受儲值款款項及電子支付帳戶間款項移轉業務之電子支付機構,原則須以有辦理代理收付實質交易價金業務為前提。
金管會表示,近期將循法制作業程序確定本草案內容,並於完成法案及性別影響評估後,儘速將本草案陳報行政院審查。
聯絡單位:銀行局信託票券組
聯絡電話:8968-9750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http://fscmail.fsc.gov.tw/FSC-SPS/SPSB/SPSB01002.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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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日期: 2014-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