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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澄清稿】金管會對於報載Apple Pay先立專法之澄清說明

2016-06-06
 
對於今日有媒體報導,「Apple Pay登臺,金管會要『先立法、後上路』」,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鄭重表示,Apple Pay登臺不需立專法,報導無事實基礎。金管會澄清如下:
一、 在臺提供行動支付服務(包括Apple Pay),尚無立專法之問題;關於確保手機信用卡資訊安全方面,銀行公會已於2012年訂定「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手機信用卡業務安全控管作業基準(以下簡稱手機信用卡安控基準)」,係業者辦理手機信用卡最基本之依循標準。為配合新科技的發展,銀行公會在本(2016)年修正完成手機信用卡安控基準,將各種行動支付所應用之技術,包括代碼化技術(Tokenization)、主機卡模擬(Host Card Emulation)等所涉資訊安全事項納入規範,並經主管機關同意備查;目前Apple Pay登臺,亦無需責成銀行公會研議管理規範之問題。
二、 行政院前於105年5月13日函復金管會,同意開放Apple Pay等國際行動支付,不限由國內TSP業者提供代碼化服務,並敘明:
(一) 我國持卡人之國內信用卡交易依法應在國內辦理清算。
(二) 為提供消費者多元選擇,要求國際行動支付業者與國內非信用卡之支付方式(如金融卡、電子票證、第三方支付等)業者合作,以國際、國內服務業者皆能上線為目標,讓國內業者得以利用其行動裝置作為載具,並配合鬆綁相關法令。
(三) 為協助國內TSP業者發展,協調國際行動支付業者及信用卡組織,儘速與國內TSP業者洽商合作事宜,進行代碼(Token)相關技術、系統介接及認證等事項。
三、 金管會重申鼓勵與支持金融機構積極推展各項行動支付服務。金管會現正參考行政院105年5月13日函積極協助及協調相關業者及信用卡組織,期能在最短期間滿足國人的需求並兼顧國內相關產業的發展。
  
   聯絡單位:銀行局信託票券組 
   聯絡電話:8968-9773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http://fscmail.fsc.gov.tw/FSC-SPS/SPSB/SPSB01002.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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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16-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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