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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金管會提醒汽機車車主未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或效期未滿30日,不能換發牌照、異動登記或檢驗

2017-06-0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提醒汽、機車主記得定期檢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下稱本保險)契約之有效期間,以免因保險期間逾期或有效期間未滿30日,致無法辦理換發牌照、異動登記或檢驗等公路監理業務。
金管會說明,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6條規定,汽、機車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有投保本保險,並維持其有效性之義務。有汽、機車的朋友們記得定期檢視自身投保情形,如未訂立本保險契約或本保險有效期間未滿30日者,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6條規定,公路監理機關不得發給牌照、臨時登記證、換發牌照、異動登記或檢驗。
金管會並提醒,有汽、機車的朋友們要記得投保本保險,以免無法辦理公路監理業務或因攔檢稽查而受罰;倘投保車輛肇事而造成他人傷亡,尚可在本保險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將被保險人應負之賠償責任移轉予保險公司承擔,以減輕負擔。
金管會提醒,保戶如有住所、居所或營業地址變動時,應即時通知保險公司辦理變更事宜,以利保險公司於保險契約到期一個月前,依保戶最後留於保險公司之地址寄送書面續保通知提醒保戶續保。民眾如需進一步了解投保事宜,可電洽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0800-221-783)或向辦理本保險之各產物保險公司提出服務及說明需求,以獲得完善的服務。

聯絡單位:保險局產險監理組
聯絡電話:(02)89680736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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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17-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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