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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106年7月14日)

2017-07-14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106年7月17日生效。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件:無。

貳、發布有關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3條第2項規定本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之令。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會計審計組  鍾科長  聯絡電話:2774-7343

參、處和勤精機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106年7月14日
二、受裁罰對象:和勤精機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邱○○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8項及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3條第2項、第16條第1項、第17條第1項第7款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
(一)查和勤精機股份有限公司106年4月24日董事會討論審查股東提案解任董事,被提案解任之董事與該會議事項涉有利害關係,惟未於該次董事會說明其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且該公司未於董事會議事錄記載利害關係之董事姓名、利害關係重要內容之說明、其應迴避或不迴避理由、迴避情形等內容,核已違反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16條第1項及第17條第1項第7款規定。
(二)另查和勤精機股份有限公司106年4月28日召開董事會討論解任部分獨立董事,未於7日前載明召集事由並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且其解任獨立董事之事由難謂具緊急情事,核已違反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 3條第2項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第1項規定,對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處罰鍰新臺幣48萬元。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組  張科長  電話:2774-7409

肆、處華冠通訊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代號8101)負責人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106年7月14日
二、受裁罰對象:華冠通訊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負責人李○○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7條第3項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華冠通訊股份有限公司之子公司冠如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分別於105年及106年第1季購買股票,惟該子公司取得資產時並無訂定相關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核有違反「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7條第3項有關公開發行公司應督促子公司訂定並執行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規定之情事。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第1項規定,對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組  張科長  聯絡電話:2774-7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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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17-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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