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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完成預告程序,將於近期發布

2017-08-08

配合我國將於107年與國際同步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9號「金融工具」(下稱IFRS 9)、第15號「客戶合約之收入」(下稱IFRS 15)等公報及檢討現行規定以提升財務報告透明度與維持適度監理,爰參考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研議修正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下稱證券商財編準則)及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下稱期貨商財編準則),預告期滿,將於近期發布,並自107會計年度施行。修正重點如下:
一、參考IFRS 9及IFRS 15修正會計項目及援引之公報,包含新增「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等2項資產項目;「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債務工具投資已實現淨損益」、「金融資產重分類淨損益」、「預期信用減損損失及迴轉利益」及「除列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淨損益」等4項損益項目;並刪除現行IAS 39「備供出售金融資產」、「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負債)」、「無活絡市場之債務工具投資」、「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等項目。
二、明定財務報告附註應揭露金融工具及客戶合約相關資訊,包括金融工具所產生暴險之質性及量化資訊、客戶合約所認列之收入明細、合約餘額、履約義務等。
三、參考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增訂有關非擔任主管職務之員工薪資及內部控制制度執行狀況等揭露事項。
四、另配合會計項目調整相關附表及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爰依修正後證券商財編準則第38條及期貨商財編準則第40條發布相關令釋。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商管理組
聯絡電話:2774-7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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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17-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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