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
金管會推動「以基金規模(AUM)計算銷售獎勵金」措施,創造投資人、資產管理業者以及銷售通路之三贏
2018-03-29
為降低現行實務以「銷售額」計算銷售獎勵金可能產生銷售機構與投資人間之利益衝突,金管會於昨(28)日邀集銀行公會、信託業公會、投信投顧公會、銀行及投信投顧公司,研商合宜之基金通路報酬計算方式。與會者達成高度共識,同意以AUM計算銷售獎勵金之調整方向,至約定費率、獎勵期間等則依市場機制由雙方議定,並作成原則上於明(108)年底前完成重新議約之決議。
金管會表示,國內投信公司及境外基金總代理人支付予銷售機構之通路報酬包括銷售獎勵金等項目,依照現行實務,銷售獎勵金是業者於銷售機構推廣活動期內之「銷售金額」所支付一次性之銷售佣金。而此次調整以「AUM」計算,則是以銷售機構推廣活動期間客戶之基金存量計算。
金管會進一步表示,現行以銷售額計算銷售獎勵金易使銷售機構著眼於創造高銷售額而忽略投資人利益,而調整以投資人持有基金存量計算銷售獎勵金,可鼓勵銷售機構銷售適合投資人需求之基金並重視基金商品之穩定獲利,減少與投資人間可能之利益衝突;又投資人長期持有基金,降低基金週轉率,有助基金業者增加基金操作彈性以提升基金績效。此措施可提供投資人更優質的基金服務與投資收益,以創造投資人、資產管理業者以及銷售通路之三贏。
此外,金管會表示,昨日會議是討論資產管理業者支付予銷售機構之銷售獎勵金的計算方式,與銷售機構向投資人收取之「手續費」無關。
金管會表示,國內投信公司及境外基金總代理人支付予銷售機構之通路報酬包括銷售獎勵金等項目,依照現行實務,銷售獎勵金是業者於銷售機構推廣活動期內之「銷售金額」所支付一次性之銷售佣金。而此次調整以「AUM」計算,則是以銷售機構推廣活動期間客戶之基金存量計算。
金管會進一步表示,現行以銷售額計算銷售獎勵金易使銷售機構著眼於創造高銷售額而忽略投資人利益,而調整以投資人持有基金存量計算銷售獎勵金,可鼓勵銷售機構銷售適合投資人需求之基金並重視基金商品之穩定獲利,減少與投資人間可能之利益衝突;又投資人長期持有基金,降低基金週轉率,有助基金業者增加基金操作彈性以提升基金績效。此措施可提供投資人更優質的基金服務與投資收益,以創造投資人、資產管理業者以及銷售通路之三贏。
此外,金管會表示,昨日會議是討論資產管理業者支付予銷售機構之銷售獎勵金的計算方式,與銷售機構向投資人收取之「手續費」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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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日期: 2018-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