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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預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2018-04-17
金管會為提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以下簡稱投信事業)競爭力、增加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以下簡稱基金)操作彈性暨配合107年1月31日修正公布之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研議修正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將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於近日內公告,以徵求各方意見。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107年1月31日修正公布之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7條規定,投信事業運用基金投資或交易,其分析、決定、執行及檢討之方式,投信事業應訂定於內部控制制度,並確實執行;其控制作業應留存紀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5年。(修正條文第4條)
二、為利增加基金之操作彈性,考量正向浮動利率債券之票面利率係與市場殖利率正向連動,並定期重設票面利率,其價格波動風險較低,放寬基金得投資於正向浮動利率債券,排除不得投資於結構式利率商品之限制;債券型基金主要投資於正向浮動利率債券(達基金淨值之60%)者,得不受加權平均存續期間應在一年以上之限制規定(修正條文第10條、第27條、第29條)。另考量反向浮動利率債券之票面利率係與市場殖利率反向連動,市場殖利率持續升息時,票面利息可能為零,導致債券價格大幅下跌,故目前尚不考慮開放。
三、考量外國債券市場發行實務與國內不同,現行基金投資於外國債券係依第8條第2項所發布之規定辦理,為求規範意旨明確,爰明定僅適用投資於國內次順位公司債或次順位金融債券應遵循之相關規範。(修正條文第17條)
四、為利提升投信事業競爭力,鼓勵投信事業提供投資人多元及創新之基金商品,明定投信事業符合金管會所定「鼓勵投信躍進計畫」條件者,於募集基金投資有價證券時,為符合投資策略所需,經向本會申請核准,得於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中明定有關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之種類、範圍及比率,不受現行相關投資規定之限制。(修正條文第20條)
五、配合107年1月31日修正公布之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1條第2項規定,投信事業對符合金管會所定條件之自然人、法人或基金進行受益憑證之私募,其應募人總數不得超過99人。(修正條文第51條)
金管會表示,此次草案除將刊登於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該草案之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公告翌日起60日內,自金管會「本會主管法規整合查詢系統」網站之「法規草案預告論壇」網頁內陳述意見或洽詢金管會證券期貨局。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投信投顧組
聯絡電話:2774-7253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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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18-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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