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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107年5月15日)

2018-05-15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107年5月16日生效。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件:無。
三、正峰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證券代號1538)申報減少資本銷除普通股股份24,475,983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244,759,830元乙案,核因該公司提出之申報書件應記載事項不充分,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72條第3項準用第15條第1款規定,自即日(107年5月15日)起停止申報生效。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組  陳科長  聯絡電話:(02)2774-7120

貳、處致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107年5月15日
二、受裁罰對象:致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證券代號4915) 為行為之負責人梁○○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30條第1項第1款、第5項及第33條第1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
(一)查致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致伸公司)子公司Tymphany Worldwide Enterprise Ltd.(下稱TW公司)106年7月18日股東會決議通過以現金及東莞迪芬尼電聲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東莞公司)股權作價增資惠州超聲音響有限公司(下稱惠州公司),嗣於106年9月5日及同年月22日分別以現金、設備及東莞公司股權作價增資惠州公司,交易價格合計約新臺幣10.11億元,惟致伸公司未依「取處準則」規定格式代子公司辦理公告,致伸公司核有違反「取處準則」第30條第1項第1款及第33條第1項規定。
(二)又查致伸公司子公司Diamond(Cayman)Holding Ltd.(下稱Diamond公司)及TW公司分別於106年9月13日股東會通過股權交易案,其中TW公司處分Tymphany HK Ltd.100%股權予Tymphany Acoustic Technology HK Limited、Diamond公司向TW公司少數股東取得TW公司30%股權暨TW公司處分惠州公司24.5%股權予原TW公司少數股東等3筆交易之金額均超過新臺幣3億元,惟致伸公司遲至106年11月14日始代Diamond公司及TW公司公告,核有違反「取處準則」第30條第1項第1款及第33條第1項規定。
(三)另查致伸公司106年11月14日公告之3筆交易有交易價格與實際交易價格不同、日期誤植、未說明致伸公司係以現金收購TW公司5.5%股權等錯誤或缺漏,惟致伸公司遲至107年1月10日始代Diamond公司及TW公司補正公告,致伸公司核有違反「取處準則」第30條第5項及第33條第1項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第1項規定,就前揭違規情事,對該公司為前揭違規行為時之負責人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組  林科長  聯絡電話:2774-7115

參、復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申報募集「復華2024到期新興市場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申報生效案
復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申報募集開放式債券型投資國內外之「復華2024到期新興市場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總面額美元6.5億元整,由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基金保管機構,並以美元及人民幣計價發行一案,自107年5月15日申報生效。本基金應於申報生效日起6個月內開始募集,自募集日起30天內至少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美元3,500萬元。
原則上,該基金自成立日起6個月後,投資於新興市場債券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60%(含)。
該基金自成立日之次一營業日起屆滿6年即終止。基金於成立日起即不再接受申購,自成立日後開放每日買回,但於基金到期日前買回者,將收取提前買回費用2%並歸入基金資產。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投信投顧組  聯絡電話:2774-7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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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18-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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