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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研議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

2018-05-17
鑑於金融控股公司、銀行及保險公司等(以下簡稱金融機構),其營運涉及大眾存款戶及保戶權益,若持有少數股份之股東,利用委託書取得公司經營權,恐影響金融機構之穩定經營,為強化金融機構股東會委託書之使用,金管會研擬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委託書規則」,修正重點如下:   
一、 金融機構召開股東會有選舉董事或監察人議案時,其一般徵求人持股資格,由現行繼續1年以上持有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千分之2提高為千分之5,並刪除持有該公司已發行股份八十萬股以上之條件。
二、 金融機構之股東如擬委託信託事業或股務代理機構擔任徵求人(即無限徵求),委任股東資格條件修正為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10%以上,且以符合金融控股公司法、銀行法、保險法所定大股東適格性規定或不適用前揭法規相關申請程序者為限。
三、現行委託書受檢查之對象,包括徵求人、代為處理徵求事務者、受託代理人或其關係人。為避免前揭關係人定義與本次修正條文第6條所稱關係人範圍相混淆,爰酌作文字修正。
四、考量股東會召集及委託書徵求所需規劃及作業期程,為利外界因應,爰就前揭第5條及第6條修正條文增訂實施之緩衝期,規定自108年1月1日施行。
金管會表示,此次修正草案除將刊登於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該草案之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自金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之「草案預告」網頁內陳述意見或洽詢金管會證期局。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交易組
聯絡電話:2774-7413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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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18-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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