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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107年5月17日)

2018-05-17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107年5月18日生效。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件:無。
 
貳、景順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申報募集開放式「景順2024到期優選新興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申報生效案
景順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申報募集開放式債券型投資國內外之「景順2024到期優選新興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總面額等值新臺幣200億元(新臺幣級別及外幣級別各為新臺幣100億元),由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基金保管機構,並以新臺幣、美元、人民幣、南非幣計價發行一案,自107年5月17日申報生效。本基金應於申報生效日起6個月內開始募集,自募集日起30天內至少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等值新臺幣15億元。
原則上,本基金於成立日起6個月後,投資於外國有價證券之總金額不得低於基金淨資產價值之60%,投資於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之公司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註冊或掛牌之債券,不得低於基金淨資產價值之60%。
該基金6年期滿即終止。基金成立日之當日起即不再接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基金成立日後即開放每日買回,但基金未到期前買回,將收取提前買回費用1%並歸入基金資產。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投信投顧組 李科長 聯絡電話:2774-7253
 
參、處寶得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107年5月17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寶得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張○○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2款規定。
四、違反之事實理由:寶得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未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107年第1季終了後45日內(107年5月15日前)公告申報經會計師核閱及提報董事會之107年第1季財務報告。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及第179條第1項規定,就寶得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違規行為,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會計審計組廖科長 聯絡電話:2774-7346
 
肆、處華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107年5月17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華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楊○○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2款。
四、違反之事實理由:
(一)華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未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106會計年度第3季終了後45日內(106年11月14日前)公告申報經會計師核閱及提報董事會之106年第3季財務報告,經本會處以罰鍰並多次限期請該公司補正,該公司屆期仍不辦理。
(二)華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未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107會計年度第1季終了後45日內(107年5月15日前)公告申報經會計師核閱及提報董事會之107年第1季財務報告。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第178條第2項及第179條第1項規定,就華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未依規定申報106年第3季及107年第1季財務報告之違規行為,分別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72萬元及24萬元。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會計審計組廖科長 聯絡電話:2774-7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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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18-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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