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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會計師職前訓練及持續專業進修辦法」修正草案及「請領會計師證書與申請執業登記規則」第5條修正草案預告

2018-05-22
配合會計師法於107年1月31日修正公布,刪除會計師執業資格得以職前訓練替代實務經驗等規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已研修「會計師職前訓練及持續專業進修辦法」(以下簡稱進修辦法)及「請領會計師證書與申請執業登記規則」(以下簡稱登記規則),將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於近日內公告,以徵求各方意見,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 有關進修辦法部分:
(一) 配合會計師法第12條刪除職前訓練相關規定,修正本辦法名稱為「會計師持續專業進修辦法」,並刪除現行條文第2條、第5條至第9條及修正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1條至第3條)。
(二) 配合會計師法第13條之修正,明定取得執業登記之會計師負有持續進修義務。(修正條文第4條)。
二、 修正登記規則第5條,刪除會計師得備具完成職前訓練之證明文件,申請執業登記之規定,並明定會計師法修正公布之條文施行前已完成職前訓練或已實施職前訓練尚未完成者,仍得於一年過渡期間申請執業登記。
  金管會表示,此次修正草案除將刊登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該草案之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公告翌日起30日內,自金管會「本會主管法規整合查詢系統」網站之「法規草案預告論壇」網頁內陳述意見或洽金管會證期局。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會計審計組
聯絡電話:2774-7346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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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18-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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