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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受僱人違反證券管理法令處分案

2018-05-22
一、 處分時間:107年5月22日。
二、 受處分之對象: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總經理葉○○。
三、 處分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56條、第66條第1款、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2項第1款及第3項、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30條第1項。
四、 違反事實理由:查永豐金證券所訂定「內部人員交易管理細則」與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商內部人員在所屬證券商開戶委託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規定不符,且未落實執行其「分層負責管理辦法」及內部人員交易控管檢查等內部控制制度,及對子公司永豐金證券(亞洲)有限公司辦理授信風險控制作業之監督管理不足,另該公司總經理葉○○有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從事上市(櫃)有價證券買賣等情事。
五、 處分結果:
(一) 公司部分:依證券交易法第66條第1款規定,對永豐金證券予以警告處分。【警告處分之效果為受處分人3個月內不得申請下列案件:(1)增加業務種類或營業項目。(2)增設分支機構。(3)轉投資國內、外及大陸地區證券、期貨、金融及其他事業。(4)辦理現金增資或募集公司債。(5)擔任ETF流動量提供者。】
(二) 人員部分:依證券交易法第56條規定,命令永豐金證券停止葉○○ 5個月業務之執行。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商管理組 
聯絡電話:02-27747377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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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18-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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