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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完成預告程序,將於近期發布

2018-07-03
金管會為提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以下簡稱投信事業)競爭力、增加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以下簡稱基金)操作彈性暨配合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之修正,研議修正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已預告期滿,將於近期發布。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107年1月31日修正公布之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7條規定,投信事業運用基金投資或交易,其分析、決定、執行及檢討之方式,投信事業應訂定於內部控制制度,並確實執行;其控制作業應留存紀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5年。(修正條文第4條)
二、為利增加基金之操作彈性,考量正向浮動利率債券之票面利率係與市場殖利率正向連動,並定期重設票面利率,其價格波動風險較低,放寬基金得投資於正向浮動利率債券,排除不得投資於結構式利率商品之限制;債券型基金主要投資於正向浮動利率債券(達基金淨值之60%)者,得不受加權平均存續期間應在一年以上之限制規定(修正條文第10條、第27條、第29條)。另考量反向浮動利率債券之票面利率係與市場殖利率反向連動,市場殖利率持續升息時,票面利息可能為零,導致債券價格大幅下跌,故目前尚不考慮開放。
三、為利提升投信事業競爭力,鼓勵投信事業提供投資人多元及創新之基金商品,明定投信事業符合金管會所定「鼓勵投信躍進計畫」條件者,於募集基金投資有價證券時,為符合投資策略所需,經向本會申請核准,得於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中明定有關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之種類、範圍及比率,不受現行相關投資規定之限制。(修正條文第20條)
四、配合107年1月31日修正公布之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1條第2項規定,投信事業對符合金管會所定條件之自然人、法人或基金進行受益憑證之私募,其應募人總數不得超過99人。(修正條文第51條)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投信投顧組 
聯絡電話:2774-7253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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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18-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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