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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永豐商業銀行違反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5條第2項、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管理辦法第9條第4項規定,核處新臺幣100萬元罰鍰

2018-07-17
一、裁罰時間:107年7月17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永豐商業銀行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22條之1第1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該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於105年10月18日至106年6月30日間投資銀行金融債券及106年1月26日至106年7月12日間投資國外政府公債金額,超過經本會核准之該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經營暨控管辦法」所定投資限額,違反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5條第2項、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管理辦法第9條第4項規定。
五、裁罰結果:本案考量該行已檢討投資檢核機制及修正作業規範等改善措施,依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22條之1第1項規定,核處新臺幣100萬元罰鍰。
 
聯絡單位:銀行局金融控股公司組 
聯絡電話:8968-9826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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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18-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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