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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修正「電子支付機構使用者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部分條文

2018-08-16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研訂「電子支付機構使用者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以下稱本辦法),已完成法規預告,將依行政程序於近日發布施行。
    為增加電子支付帳戶之消費支付彈性及提升電子支付帳戶之使用便利性,爰修正本辦法。共計修正4條,修正重點如下:
一、在風險可控下增加以信用卡進行儲值之便利性:
考量以可追查資金流向之方式(例如存款帳戶轉帳或信用卡刷卡等支付方式)進行付款,相關風險應可適度控管,開放未查詢國民身分證領補換資料及居留證資料之第一類電子支付帳戶亦可具儲值功能。(修正條文第6條、第8條)
二、簡化我國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等機構註冊及開立電子支付帳戶之程序及文件:
鑒於我國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及政府機關依法遴選派任代表人之事業機構與財團法人註冊取得電子支付機構所提供金流相關服務,多依循政府採購法之程序辦理,且其代表人係依法任命或指派,爰簡化各該單位註冊及開立電子支付帳戶之徵提文件。(修正條文第12條)
三、在年交易限額新臺幣36萬元不變下,可彈性調整每月3萬元之交易額度:
新增第一類電子支付帳戶之彈性交易限額機制,電子支付機構經評估風險承擔能力及使用者實際需要,於年交易限額(新臺幣36萬元)不變下,得提高使用者之每月交易限額至新臺幣10萬元。(修正條文第17條)
   本項法規之鬆綁,可使民眾支付更簡單及便利,有利於行動支付之推廣。金管會將持續積極推動電子化支付普及措施,以打造友善之電子化支付環境。
檢附「電子支付機構使用者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聯絡單位:銀行局信託票券組 
聯絡電話: 89689753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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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18-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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