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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為開放設立純網路銀行,預告「商業銀行設立標準」及「商業銀行轉投資應遵守事項準則」修正草案

2018-08-16
為因應銀行數位化服務之發展趨勢,並鼓勵金融創新、深化金融普及與滿足消費需求,經參考國際純網路銀行(下稱純網銀)經驗,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業於107年4月26日發布開放設立純網路銀行之政策。由於現行法令及相關自律規範有需配合未來純網銀設立營運及數位銀行業務發展而調整者,金管會已著手進行檢討,將分階段完成。經檢視後,金管會初步就與純網銀設立有關之二項法令「商業銀行設立標準」(下稱設立標準)及「商業銀行轉投資應遵守事項準則」(下稱轉投資準則),研提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主要修正重點及設立純網銀之重要事項說明如下:
一、 申請設立依據(新增):明定純網銀之定義,並依其經營特性,明列純網銀申請設立應遵循事項,且因純網銀性質仍為商業銀行,其他仍應依設立標準辦理(設立標準草案第18條之1)。
二、 資本及財務(部分新增):
(一) 純網銀之最低實收資本額,採設立一般商業銀行之相同標準為新臺幣100億元。因現行設立標準第2條已訂定商業銀行之最低實收資本額,爰不另規定。
(二) 為利股權穩定性,新增應由發起人於發起時認足全數股份,排除適用設立標準有關公開招募之規定(設立標準草案第18條之1第2項第2款)。
(三) 為強化業務及財務透明度,新增規定純網銀應於設立後一年內補辦為公開發行公司(設立標準草案第18條之1第2項第1款)。
三、 發起人條件(新增):
(一) 為確保純網銀具金融專業管理能力,且能充分瞭解並遵守相關金融監理規範,明定其金融業(包括金融控股公司、銀行、保險公司及證券商)發起人及股東所認股份,合計應達實收資本額之百分之四十以上,其中應至少有一銀行或金融控股公司,所認股份超過百分之二十五(設立標準草案第18條之1第2項第3款)。
(二) 允許外國金融機構得為純網銀之發起人,排除適用設立標準第4條、第5條有關外國金融機構申設商業銀行限於合併或概括承受本國銀行全部營業及資產負債之規定,並增加要求外國金融機構應出具母國金融主管機關同意其在我國設立純網銀之文件(設立標準草案第18條之1第2項第4款)。
(三) 明定純網路銀行發起人倘屬非金融業,其如具有金融科技、電子商務或電信事業等專業,並能提出成功之業務經營模式者,得認股超過百分之十(設立標準草案第18條之1第2項第5款)。
(四) 為利純網銀業務發展,明定董事成員具備銀行及金融科技、電子商務或電信事業等專業資格者,應逾半數,且至少有一人具有金融科技、電子商務或電信事業等專業資格。至於前述專業董事以自然人名義當選者,則回歸銀行負責人相關未來修正之規定,以銀行資產規模作為區分,適用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所定之人數比率 (設立標準草案第18條之1第2項第6款)。
(五)  因純網銀之發起人應至少有一銀行或金融控股公司持股比率超過百分之二十五,為避免轉投資純網銀之商業銀行原有業務因此被限縮,明定商業銀行轉投資純網銀之持股達一定比率者,排除適用應停止同一類別業務之規定(轉投資準則修正草案第3條)。
四、 營業據點(新增):明定純網銀除設置總行及客戶服務中心外,不得申請設立分行(設立標準草案第18條之1第2項第8款)。
五、 營業計畫書內容(新增):依純網銀經營特性,明定依設立標準第8條檢附之營業計畫書應併記載相關事項,包含客戶身分確認機制、資訊系統與安全控管及備援作業、業務連續性計畫、流動性管理機制及市場退出計畫等(設立標準草案第18條之1第2項第7款)。
至於其他與設立程序及作業有關之規定,因純網銀性質仍為商業銀行,此部分應同一般商業銀行適用現行設立標準之規定,本次未予修正。包括:
一、 外國金融機構發起人應併檢附董事會同意在我國設立商業銀行之決議文件(設立標準第5條第1項)。
二、 負責人資格條件應符合規定(設立標準第6條)。
三、 營業前應完成電腦連線作業(設立標準第7條)。
四、 依規定檢附申請書件提出申請(設立標準第8條)。
五、 應委託銀行代收股款(設立標準第10條)。
六、 發起人變更應報主管機關核准(設立標準第11條)。
七、 召開創立會、股東會,並模擬營業操作等(設立標準第13條)。
除本次研提之二項法規修正外,金管會後續工作重點將就純網銀營運需求或數位銀行業務發展,明定或檢討相關法規或自律規範,包括開戶作業、銀行線上服務項目等,未來並將公告受理申請之書件及期程,歡迎各界提供實務意見。金管會表示,上開修正草案除將刊登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公告之翌日起60日內,至金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之「草案預告論壇」網頁內陳述意見。
 
聯絡單位:銀行局金融控股公司組
聯絡電話:8968-9859、8968-9866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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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18-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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