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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辦理信用卡業務遭單一客戶透過預繳卡費交易方式進行刷卡消費達新臺幣6千3百餘萬元一案所涉缺失,依銀行法第132條規定核處新臺幣250萬元罰鍰

2018-11-06
一、 受裁罰之對象:花旗(台灣)商業銀行
二、 裁罰之法令依據:銀行法第47條之1第1項ヽ第132條。
三、 違反事實理由:
  該行辦理信用卡業務提供持卡人預繳卡費交易服務,經核下列事項與信用卡業務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應注意事項第34點第4款、第5款規定不符,違反銀行法第47條之1授權訂定之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33條規定:
(一) 提供客戶透過ATM預繳卡費以提高信用卡可消費餘額之措施,對於信用卡資訊系統未能確實執行上線測試作業及上線後檢視作業。
(二) 對於信用卡資訊系統訊息內容,未建立相關作業程序進行勾稽驗證,致未能及時發現客戶預繳卡費未入帳並進行刷卡交易之情形。
(三) 對於客戶辦理預繳卡費且有刷卡交易異常情形,未能透過有效之防範詐欺控管機制及時察覺並回饋資訊予相關部門進行客戶異常交易之辨識與監控。
四、 處分結果:
本案因該行損失金額較鉅,系統錯誤期間較長,信用卡業務內部控制制度未能及時發現問題,爰依銀行法第132條規定核處新臺幣250萬元罰鍰。
聯絡單位:銀行局外國銀行組
聯絡電話:8968-9783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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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18-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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