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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金管會發布修正「保險業辦理微型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第2點、第9點規定

2018-12-25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為持續推廣微型保險,使其更為普及,擴大承保對象,已於今(25)日發布修正「保險業辦理微型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下稱「應注意事項」)第2點、第9點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本次修正「應注意事項」重點如下:
一、放寬微型保險承保對象至家庭成員(第2點):
(一)考量現行規定未將無配偶之經濟弱勢者及部分特定身分族群之家庭成員納入,可能導致其家中成員發生事故時對其經濟生活亦造成影響,爰擴大微型保險承保範圍至各該對象之家庭成員,以照顧經濟弱勢單親家庭及特定身分者之家庭成員。
(二)為避免「家庭成員」範圍未明定可能衍生各業者認定標準不一致之情形,明定家庭成員範圍為本人、配偶、直系血親或家屬。
二、修正相關用語以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精神(第9點):配合107年6月13日總統公布之保險法修正條文,將「殘廢」用語改為「失能」。
   金管會自98年7月起推動微型保險之目的,在於使弱勢民眾每年以負擔得起的保費,享有基本保險保障,並鼓勵保險業者善盡社會責任,截至107年11月底,共有27家保險業者開辦微型保險業務(壽險業15家、產險業12家),累計承保人數已達62.5萬人,累計承保金額達新臺幣2,036億元。本次修正「應注意事項」納入家庭成員,將可強化微型保險保護傘,以照顧實際需求對象,落實本會「普惠金融」之政策目標。
檢附「保險業辦理微型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第2點、第9點修正對照表一份。
  

聯絡單位:保險局壽險監理組  
聯絡電話:8968-0194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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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18-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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