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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金管會提醒民眾可考量自身需求,適時購買長期照顧保險商品及應注意事項

2019-01-08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表示,因應我國高齡化趨勢,消費者宜及早規劃以因應高齡化社會之老年長期照護需求,金管會提醒民眾可考量自身需求,適時購買長期照顧保險商品,為長期照顧風險預做準備。
依「長期照顧保險單示範條款」,被保險人於符合契約條款約定之「長期照顧狀態」者,不論造成該狀態之原因(疾病或傷害)為何,保險公司即應依約給付「長期照顧一次保險金」或「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有助於民眾支應長期照顧所產生之一次性及持續服務需要。金管會提醒民眾購買該類商品前宜注意下列事項,並應審慎評估自身之保障需求及瞭解保險商品之特性,避免日後因認知不同而衍生爭議:
   一、「長期照顧狀態」定義:長照保險之「長期照顧狀態」係指被保險人符合契約條款約定之生理功能障礙或認知功能障礙之一者,消費者於投保前應充分瞭解相關名詞定義。
   二、申領保險金應具備文件及免責期間:保險公司針對不同的長照給付項目於契約條款明定受益人申領時應檢附之文件可能不同;另該類保險商品一般訂有免責期間,係指被保險人自符合「長期照顧狀態」起,需持續一段約定時間(免責期間不得高於6個月)後,保險公司才開始給付長期照顧保險金,消費者於申請理賠時應注意相關條款約定。
     另目前市場上除了長期照顧保險商品外,亦有銷售含有定期給付之「特定傷病保險」及「殘扶險」商品,該等商品雖然與長期照顧保險商品一樣都具有定期給付保險金的功能,惟二者之理賠認定標準、承保事故及保障範圍各有不同,民眾購買前務必充分瞭解保險商品之特性及內容。
     有關保險契約當事人權利義務皆詳載於保單條款,各保險業所銷售長期照顧保單條款相關資料,消費者可逕自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網站-保險專區-保險商品查詢選項中下載,或電洽保險公司0800免費服務專線、或向業務員索取。對於保單條款約定有不清楚的地方,除可逕向業務員諮詢外,亦可進一步向保險公司確認,以確保自身權益。
聯絡單位:保險局壽險監理組  鄭科長博仁
聯絡電話:8968-0371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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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19-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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