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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財金公司ATM跨行服務中斷所涉缺失,違反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第31條規定,核處新臺幣150萬元罰鍰

2019-01-10
一、 裁罰時間:108年1月10日
二、 受裁罰之對象: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三、 裁罰之法令依據:銀行法第47條之3第1項、第132條,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簡稱管理辦法)第31條規定
四、 違反事實理由:
(一) 財金公司107年8月18日因IBM大型主機連線管理系統程式異常致中斷ATM跨行服務。
(二) 對於提供金融服務之資訊系統廠商,未能妥適監督,致跨行系統發生服務中斷事件,財金公司應承擔監督責任。
(三) 經核財金公司有未妥適維持國家關鍵基礎設施正常運作之虞,違反銀行法第47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管理辦法第31條規定。
五、 裁罰結果:經考量財金公司已採取相關措施,依銀行法第132條規定,核處新臺幣150萬元罰鍰。
六、 其他說明:金管會已督導財金公司就強化跨行系統維運及安全控管、強化稽核功能及董事會監督機制、以及強化對委外廠商之監督責任等相關面向,確實辦理改善,以確保跨行系統國家關鍵基礎設施之穩定運作。
 
聯絡單位:銀行局本國銀行組 
聯絡電話:8968-9813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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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19-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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