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
修正「鼓勵境外基金深耕計畫」,深化境外基金機構在臺資產管理業務的經營
2019-02-26
為鼓勵境外基金機構提高對我國資產管理業之貢獻度,金管會經參酌投信投顧公會及業者意見,將於近期修正「鼓勵境外基金深耕計畫」(下稱深耕計畫),增加「放寬境外基金投資大陸地區有價證券總金額上限」之優惠措施適用方式,並修正「增加我國資產管理規模」面向之評估指標,以提高境外基金機構參與深耕計畫意願,並增加在臺設有據點之境外基金機構擴大其在臺據點資產管理規模之誘因。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 增加適用「放寬境外基金投資大陸地區有價證券總金額上限」優惠措施之方式:因應業者需求,將本項優惠措施之適用方式調整為讓業者得選擇適用現行規定(於認可期間1年內,其已在國內募集銷售之所有境外基金投資大陸地區有價證券上限至40%)或選擇適用單一基金永久放寬投資大陸地區有價證券上限至40%。
二、 修正「增加我國資產管理規模」面向之評估指標,以利境外基金管理機構在台據點屬中小型業者得選擇適用,包括:
(一) 原定「境外基金機構於我國設立之投信投顧事業最近1年平均管理資產規模(公私募投信基金規模、全權委託資產及具投資決定權之顧問資產合計)為我國業者相關資產實際管理規模由高而低排名前1/3」之評估指標,不計入貨幣市場基金規模。
(二) 原定「境外基金機構於我國設立之投信投顧事業最近1年平均管理資產規模(不含貨幣市場基金)至少達新臺幣100億元,且最近1年資產規模成長率為正,並達市場規模平均成長率加5%以上」,放寬為資產規模成長率須達整體市場規模成長率。
(三) 增列「境外基金機構於我國設立之投信投顧事業最近1年平均管理資產規模至少達新臺幣100億元(不含貨幣市場基金),且超過該境外基金機構其境外基金最近一年平均國內投資人投資金額」(僅適用於境外基金國人持有金額原大於其在臺據點之管理資產規模者)。
本次修正未調整深耕計畫架構,仍為境外基金機構「提高境外基金機構在臺投資,包括設立據點、投入技術與人力」、「增加我國資產管理規模」及「提升對我國資產管理人才之培訓」等三大面向皆合格者,經本會認可後,得適用優惠措施。
未來金管會將持續檢視深耕計畫內容,以鼓勵並肯定努力貢獻我國資產管理市場之境外基金業者。
一、 增加適用「放寬境外基金投資大陸地區有價證券總金額上限」優惠措施之方式:因應業者需求,將本項優惠措施之適用方式調整為讓業者得選擇適用現行規定(於認可期間1年內,其已在國內募集銷售之所有境外基金投資大陸地區有價證券上限至40%)或選擇適用單一基金永久放寬投資大陸地區有價證券上限至40%。
二、 修正「增加我國資產管理規模」面向之評估指標,以利境外基金管理機構在台據點屬中小型業者得選擇適用,包括:
(一) 原定「境外基金機構於我國設立之投信投顧事業最近1年平均管理資產規模(公私募投信基金規模、全權委託資產及具投資決定權之顧問資產合計)為我國業者相關資產實際管理規模由高而低排名前1/3」之評估指標,不計入貨幣市場基金規模。
(二) 原定「境外基金機構於我國設立之投信投顧事業最近1年平均管理資產規模(不含貨幣市場基金)至少達新臺幣100億元,且最近1年資產規模成長率為正,並達市場規模平均成長率加5%以上」,放寬為資產規模成長率須達整體市場規模成長率。
(三) 增列「境外基金機構於我國設立之投信投顧事業最近1年平均管理資產規模至少達新臺幣100億元(不含貨幣市場基金),且超過該境外基金機構其境外基金最近一年平均國內投資人投資金額」(僅適用於境外基金國人持有金額原大於其在臺據點之管理資產規模者)。
本次修正未調整深耕計畫架構,仍為境外基金機構「提高境外基金機構在臺投資,包括設立據點、投入技術與人力」、「增加我國資產管理規模」及「提升對我國資產管理人才之培訓」等三大面向皆合格者,經本會認可後,得適用優惠措施。
未來金管會將持續檢視深耕計畫內容,以鼓勵並肯定努力貢獻我國資產管理市場之境外基金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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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日期: 2019-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