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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金管會開放銀行辦理自益特定金錢信託受益權自行質借業務

2019-03-07
為協助民眾資金調度,增加特定金錢信託之委託人(兼受益人)資金使用之靈活性和流動性,及於同一受託銀行辦理質借之便利性,金管會開放銀行辦理以自己擔任受託人之自益特定金錢信託受益權為擔保之質借業務(簡稱自行質借)。
金管會於107年7月13日就開放銀行辦理自行質借業務,邀集國家發展委員會、法務部、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及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召開研商會議,並依會議決議方向規劃推動。為避免委託人過度擴大財務槓桿並確保銀行債權,金管會經參酌各公會意見,就自行質借業務擬具配套控管機制如下:
一、得受理之客戶對象為專業投資人(指專業機構投資人、總資產超過新臺幣5千萬元以上之法人或基金,及財力達新臺幣3千萬或單筆投資逾新臺幣300萬元以上之自然人)。
二、得辦理質借之信託受益權以信託財產運用於具高度流動性與次級市場之投資標的(包含外國股票、不具槓桿或放空效果之指數股票型基金、外國債券及境內外基金等)。
三、最高貸放成數五成。
四、銀行開辦本項業務之辦理期限為3年,屆期視辦理成果作為續辦考量。
金管會表示,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及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已完成相關自律規範之修訂,俾供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遵循落實風險控管。有意開辦自行質借業務之銀行,於完成其資訊系統調整、相關內部控管機制之訂定後,即可向金管會提出申請。
 
聯絡單位:銀行局信託票券組 
聯絡電話:8968-9763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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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19-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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