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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違反保險法令裁罰案

2019-04-18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通過對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山人壽或該公司)違反法令之處分案。南山人壽於106年規劃取消收費員管道並於107年3月全面取消收費員管道,致影響保戶權益,有違反保險相關法令規定及有礙健全經營之情事,爰依行為時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之最高額度,核處南山人壽罰鍰新臺幣(下同)600萬元整、予以糾正,並命限期改正;命該公司自裁處書送達之翌日起停止總經理許○○執行職務6個月、停止客戶服務功能主管資深副總經理吳○○執行職務5個月、停止財務功能主管副總經理范○○執行職務5個月。
一、受裁罰之對象: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二、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49條及第171條之1
三、違反事實理由:
(一)該公司對於要保書勾選收費員收費或要保書無收費員收費勾選項目,但有月繳件不派員收費文字(保戶無勾選繳費方式一律視為收費員收費件)等保單,有與保戶約定以收費員收費之合意,卻片面將渠等繳費方式變更為自行繳費方式。再者,該公司所規劃配套措施,將屬公司應依契約約定履行事項,視為該公司給予保戶之融通優惠措施,如本即應依契約約定派員收費,僅於保戶堅持派員收費時,始派員收費;對於該等保單公司未依契約約定派員收費致未繳交保險費者,而保單有停效或墊繳息者,則規劃於保戶繳交保險費後,再給予免辦復效且免收墊繳息之融通措施。該公司於106年規劃取消派員收費管道時,有未以履行契約及保戶權益為優先,漠視保戶權益。此外,該公司於107年執行取消派員收費管道時,逕將未回復是否同意變更繳費方式之保單,變更為自行繳費件,卻未於系統對該等保單為特殊處理,且於繳費期限屆至時,該公司未依契約約定及內部所定「收費暨保全作業程序」派員收費,卻於保戶未依限繳交保險費時,逕行寄發墊繳/停效通知,導致截至107年3月27日止,原派員收費之保單保險費已屆繳納期限者,有發生多件停效保單及墊繳保單情事,影響保戶權益。
(二)人員部分:南山人壽總經理許○○應負決策失當、未善盡督導管理,致南山人壽有漠視保戶權益之責。另客戶服務功能主管資深副總經理吳○○及財務功能主管副總經理范○○亦應負業務督導不周之責。
四、裁罰結果:關於南山人壽106年間規劃取消收費員收費制度及107年全面實施時,有未依所定相關作業規範派員收費,違反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規定,且有礙健全經營之虞,加以本案後續仍需南山人壽確實改善,依保險契約約定及保戶同意之繳費管道收取保費,改善情形尚須一定時間觀察,爰就本案核處如下:
(一)依行為時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之最高額度,核處南山人壽600萬元罰鍰,併依同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並依同條項第7款規定,命該公司自裁處書送達之翌日起2個月內確實改正,包含依保險契約約定與保戶同意之繳費管道收取保費,以及由稽核部門確認是否均已改正,且未影響保戶權益。
(二)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第7款規定,命該公司自裁處書送達之翌日起停止總經理許○○執行職務6個月、停止客戶服務功能主管資深副總經理吳○○執行職務5個月、財務功能主管副總經理范○○執行職務5個月。
五、其他說明事項:金管會呼籲,保險業有別於一般行業,其資金大部分來自於保戶,保險公司於日常營運所為各項決策,應以保障眾多保戶權益為依歸,專業經理人於執行公司相關政策時,更應以維護保戶權益為優先,俾善盡保險公司之企業責任。
 
聯絡單位:保險局壽險監理組
聯絡電話:8968-0763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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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19-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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