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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完成預告程序,將於近期發布

2019-06-13
配合108年1月16日修正公布之期貨交易法第3條增訂店頭衍生性商品集中結算之法源與第49條修正期貨結算會員發生違約之財務安全防衛機制規定,並強化期貨結算機構賠償準備金之適足性等,研擬修正「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則」,業已完成法規預告,並將於近期發布。本次主要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期貨交易法第3條修正,明定期貨結算機構業務範圍納入非在期貨交易所進行期貨交易之集中結算業務,以及期貨結算機構開辦該業務前應檢具相關書件向金管會申報核備後始得對外營業。
二、配合期貨交易法第49條修正第1項及第2項,增訂期貨結算機構應擬訂期貨市場發生結算會員違約時財務安全防衛機制之資金支應順序,報經金管會核定,並明定於其與結算會員訂定之期貨結算交割契約中。
三、配合期貨交易法第49條增訂第3項,明定期貨結算機構賠償準備金應按在期貨交易所與非在期貨交易所之期貨交易分別提存及以不同專戶存儲,以及為強化期貨結算機構賠償準備金之適足性,修正賠償準備金首次提存金額為新臺幣5億元與總提存金額為資本總額或指撥專用營運資金之1.5倍。
另配合期貨交易法第3條第2項增訂但書規定,有關非在期貨交易所進行之期貨交易,符合主管機關規定應集中結算之期貨交易範圍者,應於其指定之期貨結算機構依本法規定進行集中結算,爰配合前揭「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則」修正條文發布時,並將同時發布令指定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為辦理店頭衍生性商品強制集中結算之期貨結算機構,俾該公司得據以規劃推動辦理集中結算之時程。
金管會表示,此次修法除有助於推動國內店頭衍生性商品集中結算業務發展,以及使期貨市場之財務安全防衛機制能與國際制度接軌外,並能強化我國期貨市場風險控管機制。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期貨管理組
聯絡電話:2774-7115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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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19-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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