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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金管會將於近期預告「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管理辦法」修正草案、「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管理辦法」及「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2019-07-24
    財團法人法於107年8月1日經總統公布,自108年2月1日起施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主管之「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管理辦法」、「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管理辦法」及「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皆屬財團法人法第1條第2項可適用民法以外之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爰為兼顧金管會主管財團法人之實際運作需要、現行法令規定與財團法人法規範衡平性等考量,金管會研擬旨揭三辦法之修正草案,將於近期內依法辦理預告。
旨揭三辦法之修正重點分述如次:
一、有關「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管理辦法」、「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管理辦法」修正重點部分:
(一)修正資金運用項目及限額等相關規定。
(二)增訂或修正預、決算書應踐行之程序,並修正預、決算書報送主管機關之時程。
(三)增訂主管以上人員異動,應於異動後15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之規定。
二、有關「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修正重點部分:
(一)修正資金運用項目及限額等相關規定。
(二)增訂或修正預、決算書應踐行之程序,並修正預、決算書報送主管機關之時程。
(三)修正董事人數、增訂董事長請假時職務代理及董事總人數五分之一以上應具一定專業之規定。
(四)增訂董事會及監察人職權範圍、董事會之召集權人、受託代理出席董事人數之限制規定,並提高董事會就重要議案決議之出席董事同意門檻。
(五)增訂主管機關得解除董事及監察人職務之情形,及董事長、監察人及董事之消極資格。
(六)增訂董事、監察人含其關係人,與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為交易之禁止規定。
(七)增訂主管以上人員之異動,應於異動15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之規範。
金管會表示,為廣納多方意見以期訂定方向臻於周延,除將刊登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法規草案之總說明及條文,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預告期間內,自金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之「草案預告」網頁內表達意見。
檢附「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管理辦法」修正草案、「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管理辦法」及「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之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一份。
聯絡單位:保險局財務監理組
聯絡電話:(02)89680732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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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19-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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