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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金管會將於近期預告「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2019-07-25
為健全保險業財務結構並強化公司承擔各種風險之能力,鑒於保險業淨值比率更能評量公司在國際政經情勢發生短期大幅波動時,對於該等市場風險之承擔能力,爰納入保險業淨值與資產總額之比率(簡稱淨值比率)作為輔助資本適足率之監理指標,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金管會)已完成「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簡稱本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之研議,將於近期依法辦理預告。
本辦法現行條文計10條,本次共修正4條,修正重點如次:
一、修正保險業資本適足率等級之劃分標準,除現行採資本適足率為認定標準外,增訂保險業之淨值比率低於一定比率,列入「資本不足」或「資本顯著不足」等二等級之評量標準,並明定淨值比率之定義;另規範二種標準劃分結果若產生不同資本適足率等級之情形,應以較低等級為資本適足率等級。(修正條文第5條)
二、配合資本適足率等級劃分標準之修正,增訂每營業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及每半營業年度終了後2個月內,應向主管機關申報經會計師查核之淨值比率。(修正條文第6條)
三、因應增訂淨值比率為輔助資本適足率之監理指標,保險業應揭露每營業年度及每半營業年度之淨值比率,且應以108年上半年度為首期之揭露;另保險業依人身保險業或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應記載最近3年度之相關財務資料,考量最近3年度之資本適足率已不含104年上半年度及以前年度相關資訊,爰刪除資本適足率以5等級表示揭露之規定。(修正條文第9條)
四、明定本次發布修正條文自109年4月1日施行。(修正條文第10條)
    金管會表示,為廣納多方意見以期修正方向臻於周延,除將刊登行政院公報外,另於金管會「主管法規整合查詢系統」網站之「草案預告論壇」網頁刊登法規草案之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公告翌日起60日內,於前開「草案預告論壇」網頁內陳述意見。
    檢附「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聯絡單位:保險局財務監理組  
聯絡電話:(02)8968-0746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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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19-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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