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內容區塊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Logo

新聞稿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108年9月9日)

2019-09-09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108年9月10日生效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
三、嘉威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證券代號3557,上市公司)申報減少資本銷除普通股20,000,000股(含私募10,557,523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200,000,000元乙案,核有申報書件應記載事項不充分情事,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72條第3項準用第15條第1款規定,自即日起停止申報生效。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組  楊代理科長  聯絡電話:(02)2774-7232
 
貳、元大投信申報第一次追加募集「元大多元債券ETF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元大美國政府1至3年期債券ETF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申報生效案
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次追加募集「元大多元債券ETF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元大美國政府1至3年期債券ETF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總面額新臺幣198億元,自108年9月9日申報生效。該基金為開放式指數股票型基金,第一次追加募集後合計最高發行總面額為新臺幣396億元,保管機構由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擔任。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投信投顧  聯絡電話:(02)2774-7426
 
參、處華星光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108年9月9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華星光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星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龔OO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以下簡稱處理準則)第3條及第14條規定。
四、違反之事實理由:華星公司於106年8月9日董事會通過,將對關係人蘇州長瑞光電有限公司之應收帳款美金60萬元轉列資金貸與,迄今尚未全數收回,該筆資金貸與屬短期融通性質,貸與期限業已超過1年,違反處理準則第3條及第14條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行為時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第1項規定,就華星公司前開違規行為,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會計審計組  鍾科長  聯絡電話:(02) 2774-7343 
  • 瀏覽人次: 3682
  • 更新日期: 2019-09-10
回到最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