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內容區塊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Logo

新聞稿

金管會提醒公開發行公司內部人不得進行有價證券借貸交易

2019-11-12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表示,近來偶有公開發行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10%之股東(以下簡稱內部人),因不諳證券交易法關於內部人股權管理之規範,於擔任公開發行公司內部人後仍參與有價證券借貸交易,而違反證券交易法規範。
金管會表示,為維護證券市場交易秩序並兼顧內部人股權之管理,金管會95年8月23日金管證三字第0950003988號令已釋示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公司股份超過10%之股東(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之股票),不得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第5條(現行條文已變更為第10條)及「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第16條(現行條文已變更為第15條)等規定,進行有價證券借貸交易。金管會提醒公開發行公司內部人應注意相關規定,如有違規情事,依證券交易法第25條及第178條第1項之規定,處新臺幣24萬元以上,480萬元以下之罰鍰。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交易組
聯絡電話:02-27747167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 瀏覽人次: 7084
  • 更新日期: 2019-11-12
回到最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