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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108年11月13日)

2019-11-13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108年11月14日生效。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件:無。
 
貳、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申報募集「元大新興債ETF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申報生效案
         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申報募集投資國內外之「元大新興債ETF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總面額新臺幣400億元整,包括「元大中國政策性金融債5年期以上債券ETF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元大15年期以上新興市場主權債ETF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等2檔子基金,總面額各為200億元,由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基金保管機構,並以新臺幣計價發行,自108年11月13日申報生效。該傘型基金應於申報生效日起6個月內開始募集,自募集日起30天內至少募足各子基金最低淨發行總面額新臺幣2億元。
         「元大中國政策性金融債5年期以上債券ETF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元大15年期以上新興市場主權債ETF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等2檔子基金分別以追蹤「彭博巴克萊中國政策性金融債5年期以上債券指數」(Bloomberg Barclays China Policy Bank 5+ Year Bond Index)及「ICE 新興市場15年期以上美元主權債券指數」(ICE 15+ Year AAA-BB Large Cap US Emerging Markets External Sovereign Constrained Index)之績效表現為基金投資組合管理之目標。
         「元大新興債ETF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新臺幣400億元額度涉及資金之匯出入,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應於募集前取具中央銀行同意函,始得募集該傘型基金。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投信投顧組蔡科長 聯絡電話:02-2774-7426
 
參、處雷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乙案
一、 裁罰時間:108年11月13日
二、 受裁罰之對象:雷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陳○○君。
三、 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下稱處理準則)第3條。
四、 違反之事實理由:雷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107年5月11日董事會通過將對雷虎(寧波)科技有限公司之預付貨款美金1,317千元轉為借款,迄今尚 未收回,該筆資金貸與屬短期融通性質,貸與期間業已超過一年,核已違反處理準則第3條規定。
五、 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11款及第179條規定,就雷虎公司上開違規行為,對為行為之負責人處新臺幣24萬元罰鍰。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會計審計組林科長 聯絡電話:(02)2774-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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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19-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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