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內容區塊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Logo

新聞稿

預告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及「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2019-11-14
為推動「新版公司治理藍圖(2018~2020)」之重點措施,經參酌國際主要證券市場規範及「2018年亞洲公司治理報告(CG Watch 2018)」之建議事項,以強化公司治理運作情形之資訊揭露,促進董事、監察人及高階經理人酬金資訊透明化及合理訂定,以及提升非財務性資訊之揭露品質,爰研議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及「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修正重點如下:
一、 強化公司治理運作情形之揭露:
(一) 明定公司董事長與總經理或相當等級者(最高經理人)為同一人、互為配偶或一親等親屬時,應揭露其原因、合理性、必要性及未來改善措施等相關資訊。
(二) 配合「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及「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守則」之修正,修正相關附表。
二、 促進董事、監察人與高階經理人酬金資訊透明化及合理訂定:
(一) 將採彙總配合級距揭露酬金之酬金級距表,由現行8個級距修正為10個級距。
(二) 為進一步強化虧損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酬金之揭露,及與公司經營績效連結,採循序漸進方式,增修應揭露個別董事及監察人之酬金情形,包括最近3年度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曾出現稅後虧損者、上市上櫃公司之公司治理評鑑不佳者,或上市上櫃公司非主管全時員工平均薪資偏低者。
(三) 規範公司應揭露獨立董事酬金給付政策,並依所擔負之職責等因素敘明與酬金之關聯。
(四) 參酌美國等國家之個別揭露高階經理人酬金方式,增訂應個別揭露公司前五位酬金最高之主管情形,包括最近3年度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曾出現稅後虧損者,或上市上櫃公司之公司治理評鑑不佳者。
(五) 規範公司應揭露董事、監察人與高階經理人領取來自母公司之酬金。
(六) 上市上櫃公司應於董事會運作情形揭露辦理董事會自我(或同儕)評鑑資訊。
三、 提升非財務性資訊之揭露品質:
(一) 參考國際非財務性資訊揭露之重要發展趨勢,修正公司履行社會責任之應揭露項目。
(二) 公司及其內部人員受處罰之資訊揭露,以其處罰結果可能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者為限。
(三) 強化會計師公費資訊揭露,將現行年報規定應揭露審計公費減少金額等資訊之比率,由15%調降為10%。
(四) 明定公司應揭露庫藏股實際執行率相關資訊。
(五) 明定公司應揭露違反環保法規及勞動基準法事項之相關內容。
金管會表示,為廣納多方意見以期修正方向臻於周延,除將刊登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法規草案之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公告翌日起30日內,於金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之「草案預告」網頁內陳述意見。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組    
聯絡電話:02-2774-7401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 瀏覽人次: 7741
  • 更新日期: 2019-11-14
回到最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