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
預告修正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修正草案及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三十條、第三十三條修正草案
2019-11-14
為強化證券商與期貨商董事、監察人及高階經理人酬金資訊透明化及合理訂定,提升非財務性資訊之揭露品質,並檢討現行規定以維持適度監理,爰參酌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研議修正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修正重點如下:
一、 促進董事、監察人與高階經理人酬金資訊透明化及合理訂定:
(一)為進一步強化虧損證券商與期貨商之董事、監察人、總經理等酬金之揭露,及與證券商、期貨商之經營績效連結,採循序漸進方式,增修應揭露個別董事、監察人、總經理等之酬金情形,包括最近3年度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曾出現稅後虧損者、上市上櫃證券商與期貨商之公司治理評鑑不佳者,或平均非主管全時員工薪資偏低者。
(二)參酌美國等國家之個別揭露高階經理人酬金方式,增訂應個別揭露證券商與期貨商前五位酬金最高之主管情形,包括最近3年度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曾出現稅後虧損者,或上市上櫃證券商及期貨商之公司治理評鑑不佳者。
二、提升非財務性資訊之揭露品質:強化會計師公費資訊揭露,將現行規定應揭露審計公費減少金額等資訊之比率,由15%調降為10%。
金管會表示,為廣納多方意見以期修正方向臻於周延,此次修正草案除將刊登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該草案之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公告翌日起30日內,於金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之「草案預告」網頁內陳述意見。
一、 促進董事、監察人與高階經理人酬金資訊透明化及合理訂定:
(一)為進一步強化虧損證券商與期貨商之董事、監察人、總經理等酬金之揭露,及與證券商、期貨商之經營績效連結,採循序漸進方式,增修應揭露個別董事、監察人、總經理等之酬金情形,包括最近3年度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曾出現稅後虧損者、上市上櫃證券商與期貨商之公司治理評鑑不佳者,或平均非主管全時員工薪資偏低者。
(二)參酌美國等國家之個別揭露高階經理人酬金方式,增訂應個別揭露證券商與期貨商前五位酬金最高之主管情形,包括最近3年度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曾出現稅後虧損者,或上市上櫃證券商及期貨商之公司治理評鑑不佳者。
二、提升非財務性資訊之揭露品質:強化會計師公費資訊揭露,將現行規定應揭露審計公費減少金額等資訊之比率,由15%調降為10%。
金管會表示,為廣納多方意見以期修正方向臻於周延,此次修正草案除將刊登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該草案之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公告翌日起30日內,於金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之「草案預告」網頁內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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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日期: 2019-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