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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及「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完成預告程序,將於近期發布

2019-11-14
為簡化保險經紀人及保險代理人簽署作業、提升對消費者權益之保障、強化對再保險經紀業務之管理及因應實務作業需求等,金管會擬具「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及「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於近期將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辦理法規發布。本次共修正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計10條,修正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計5條,其修正重點如次:
一、為簡化受保經代公司及銀行所任用之保險經紀人及保險代理人之簽署作業,將現行須於送件前完成逐單簽署之作法,修正為得於保險人簽發保單前,確認有關文件已依保經代公司及銀行內部檢核規則完成檢核作業,並留存相關軌跡及佐證資料之簽署作業方式為之。(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修正條文第34條之1、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修正條文第34條之1)
二、鑒於金融消費者倘以貸款、定存解約利息免打折或保險單借款等方式購買保險商品,將暴露於更高之財務風險中,爰增訂銀行應建立檢核該等客戶與其往來交易之財務資訊具一致性之機制,並應指派非銷售部門人員進行電話訪問。(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修正條文第33條、第33條之1、第34條、第49條、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修正條文第33條之1、第34條、第49條)
三、因應實際經營業務需求,將現行須先申請成立保險經紀人公司、始得再申請經營再保險經紀業務之規定,修正為得單獨申請經營再保險經紀業務或同時經營保險經紀業務及再保險經紀業務。(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修正條文第9條、第27條、第35條、第37條)
四、為提升再保險安排相關作業之透明度及強化再保險經紀業務之市場紀律,明定經紀人公司應保存完整之再保險契約文件並交付原保險人,另將現行保險經紀人公司經營再保險經紀業務自律規範部分內容納入法規規範。(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修正條文第35條、第49條)
五、為健全銀行銷售保險商品之行為,避免銀行行員存在勸誘客戶透過貸款或保險單借款再購買保險商品,藉以收取辦理授信與銷售保險商品之雙重佣酬之動機,明定銀行不得授權辦理授信或存匯業務之行員銷售投資型保險商品及具解約金之保險商品(不包括保險期間在三年以下之傷害保險及房貸壽險)並收取佣酬。(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修正條文第36條、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修正條文第35條 )
檢附旨揭法規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一份。
聯絡單位:保險局綜合監理組
聯絡電話:(02)8968-0712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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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19-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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